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09-07     浏览次数: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获取政府的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特编制《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主要是告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何获取政府主动公开的相关信息、如何依申请获取政府没有公开的信息及确保政府依法及时提供信息的保障措施。《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办公室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工作机构名称: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

办公时间:8:00-11:30 14:00-17:00(冬令时)14:30-17:30(夏令时)/(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3335391;

传真号码:0576-83383757;

邮编:317100。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申请人可以在“中国·三门”网站上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公开:

  1.“三门县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sanmen.gov.cn/);

  2.审批中心大厅(县办证中心);

3.新三门报。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将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需要本单位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办公室是本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8号;

办公时间:8:00-11:30 14:00-17:00(冬令时)14:30-17:30(夏令时)/(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576-83335391;电子邮箱:tzsmhj@163.com 

传真号码:0576-83383757;邮政编码:317100。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本单位的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向受理机构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在“中国三门”网站下载电子版本,具体网址为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229291312/index.html,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当面、传真或者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到本单位受理机构当面提出口头申请。   

  (2)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单位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利益关系密切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3)信函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字样,信函到达申请受理机构的时间为申请时间。

  3.申请处理  

  (1)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3)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信息公开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四)处理时限

    1.本单位在受理申请之后,将在第一时间向申请人提供申请公开的资料。如不能当面提供的,将告知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来获取申请公开的资料,但最晚不超过20个工作日。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函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本单位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单位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单位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本单位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中止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期限内,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

    (五)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1.信息分类。

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信息包括组织机构、法规文件、规划计划、工作信息、统计信息、财政信息、人事信息、公告公示、信息公开年报、重点领域等10个一级类别和相应的12个二级类别。

目录详细分类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信息公开目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三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网址:http://www.sanmen.gov.cn/col/col1519433/index.html

2.编排体系。

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信息公开目录,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目录显示区编排设计。检索区提供信息标题、索引号等多种查询方式;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标题、发布日期、发布单位等项目内容。索引号是公众获取政府信息原文的号码;标题是政府信息原文的主标题;发布日期是政府信息的发布时间;文号是政府信息的发文编号。具体信息编排包含了索引号、组配分类、发布机构、文号、生成日期、正文等内容。

  (六)申请费用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单位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

国办函{2020}109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关系,维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秩序,更好保障公众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处理费,是指为了有效调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引导申请人合理行使权利,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第四条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第六条 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

第七条 申请人对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决定有异议的,不能单独就该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可以在缴费期满后,就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行政机关收取的信息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及时足额缴入同级国库。具体收缴方式按照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行政机关收取信息处理费,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第十条 价格、财政、审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信息处理费收取行为的监管。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及时处理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举报,严肃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为。信息处理费收取情况,要按照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统计汇总,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投诉电话:12345。

  此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或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

五、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单位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单位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单位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