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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猫头村易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县政府第十七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三门县猫头村易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维护易地搬迁安置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三门核电工程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工作。
第三条 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涉及到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的相关指标数(包括人口数、户数、宅基地安排、房屋类型及评估价等)全部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工作由三门县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管理,搬迁安置所涉及的相关具体工作由县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下称指挥部)负责实施。
县发改、建设、国土、农业、林业、公安、民政、财政、交通、人劳社保、水利、卫生、环保、供电、电信、广电等有关单位,健跳镇人民政府,猫头村和安置区有关村委会,在三门县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按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搬迁安置工作。
二、搬迁安置户数及人口的确认
第五条 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范围为猫头行政村所属区域。
第六条 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以户为单位进行。易地搬迁安置户数以指挥部实地调查情况为基础,依据户籍管理机构的户册登记,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
第七条 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猫头村易地搬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之日作为猫头村搬迁安置人口数和户数的截止日。
第八条 搬迁安置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确认:
1、户籍、房屋均在猫头行政村的常住人口;
2、临时在外人员,包括在部队服役的志愿兵、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包括研究生),尚在服刑、劳动教养人员;
3、户口尚未迁出的农嫁居人员及子女;
4、在确定的人口数截止日前合法出生、因婚姻迁入、已回本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等人员,经严格审查,手续齐备符合条件的;
5、其他应被确认为搬迁安置人员。
第九条 列入搬迁安置人员的,由所在行政村登记造册,经指挥部审核、确认。
第十条 下列情况确认为随迁人员:
1、在确定的人口数截止日以前已婚嫁、招婿到猫头村外,可以依法迁入对方居住地落户而不迁往的;
2、在猫头村拥有合法房产的非农人口。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确认为自行搬迁人员:
1、在猫头村临时租住房屋生产、生活的人员;
2、其他应被确认为自行搬迁人员。
三、搬迁户的财产及搬迁安置的补偿
第十二条 搬迁户的实物补偿以指挥部调查登记为基础,由评估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标准见附表一、附表二)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公示后,指挥部按实核定发给搬迁户。应予以补偿的实物范围为:
(一)搬迁区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二)搬迁区内房前屋后的零星果木和林木。
第十三条 猫头村搬迁户经审批建造的房屋按评估价予以全额补偿。
第十四条 搬迁补助费:用于猫头村易地搬迁安置人员的搬迁补助,标准为每人650元。
第十五条 临时安置过渡费:用于易地搬迁安置人员搬迁期间的补助,标准为1-2人/户200元/月,3-4人/户300元/月,5人及以上/户450元/月。补助时间为24个月,从易地搬迁安置户与指挥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计算。
第十六条 建房补助费:用于易地搬迁安置人员在安置点建房补助,标准为每人10000元。
第十七条 生产生活补助费:用于易地搬迁安置人员到安置点入住后的生活补助和生产补助。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4000元,生产补助标准为每人2000元。
第十八条 非农人口的随迁人员应积极配合做好搬迁工作,及时腾空房屋,搬迁补助费为每间3000元,不再享受其他补助。
在确定的人口数截止日前已婚嫁、招婿到猫头村外,户口尚在猫头村的随迁人员,按3000元/人发给搬迁补助费,不再享受其他补助。
第十九条 个体经营户(包括商店、修理部、理发店等)搬迁补助费1500元/户。
四、搬迁安置户的安置建设
第二十条 搬迁安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安置区的规划设计、“三通一平”(通路、通电、通水和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由指挥部负责落实。
第二十一条 猫头村搬迁安置方式:宅基或套房组合安置、货币安置。搬迁安置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第二十二条 搬迁安置户应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方式。未在规定期限内选择安置方式的,安置方式由指挥部确定。
搬迁安置人员选择宅基地或套房组合安置方式的,视选择户数情况,通过抓阄确定安置方式。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或套房组合的分配标准,根据搬迁安置户及搬迁安置人员共同确定。
宅基地的分配标准:1-2人/户安排1间;3-4人/户安排2间;5人及以上/户安排3间。
套房组合的分配标准:3-4人/户安排1间门面房和2个套房;5人及以上/户安排1间门面房和2个套房,另再安排1间宅基地。1-2人户申请套房组合的,必须合户可按上述分配标准参与分配。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单位的实测面积为准。
第二十四条 搬迁安置户宅基地或套房组合的位置通过抓阄形式确定,抓阄后在15个工作日内可自行调剂,并把调剂结果报指挥部。
第二十五条 搬迁安置户在分配到宅基地后,应根据安置点的城镇总体规划和规划设计要求实行自建、联建等形式,建房时间由指挥部另行确定。
套房组合的房屋由指挥部统一建设。
第二十六条 套房组合的房款按地梁以上部分的建筑成本计算。
第二十七条 鼓励搬迁安置户选择货币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除按规定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费外,再以每间宅基地3万元标准(套房组合参照执行)予以补助,该宅基地(套房组合)由指挥部处置。
第二十八条 在猫头村拥有合法房产,但没有享受国家房改有关政策的(须提供房改部门相关证明)的非农人口,可选择随村搬迁,一户一间宅基地,也可以选择货币安置。
五、管理和奖罚
第二十九条 搬迁户应顾全大局,积极支持三门核电建设,服从指挥部的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搬迁工作。
第三十条 搬迁户根据本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与指挥部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按时搬迁。在指挥部规定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期限第1-5日内签订协议的,每人奖励3000元,在第6-10日内签订协议的每人奖励2000元,在第11-15日内签订协议的每人奖励1000元,逾期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搬迁户在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予以每人奖励500元。
搬迁户在规定时间内尚未搬迁的,取消所有奖励费,并责令限期搬迁;拒不搬迁的,依法强制执行,各项费用由搬迁户自行负责,指挥部在其补偿费和补助费中扣除。
第三十一条 搬迁补偿、补助及奖励费的发放方式:
1、搬迁补助费:享受搬迁补助费的搬迁户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2、临时安置过渡费:易地搬迁安置人员按照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12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余款待新建房屋结顶后2个月发放;
3、财产补偿费、建房补助费、奖励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费:宅基地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在宅基地位置确定后15个工作内日发放总额40%的款项;完成新建房屋工程量一半的,经指挥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再发放总额40%的款项;余款在新建房屋结顶并经指挥部确认后15个工作日内发放。
套房组合安置方式的搬迁安置户财产补偿费、建房补助费、奖励费和生产生活补助费,抵作新建房屋的房款,在新建房屋交付后,按照多还少补的原则予以结算。
4、随迁人员的搬迁补助费、财产补偿费、奖励费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二条 产权有纠纷的房屋,由指挥部向县公证处办理证据保全后先予搬迁。
第三十三条 搬迁户办理交接手续后,原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严禁搬迁户自行拆除原房屋。若搬迁户自行拆除的,拆除部分折价赔偿。
第三十四条 搬迁户落户到安置点后,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单独组建行政村。
第三十五条 建房困难补助办法由指挥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搬迁过程中,不顾全大局,提出无理要求,甚至敲诈勒索或起哄闹事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搬迁工作的,予以教育批评或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送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搬迁安置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未规定的事项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集体研究决定,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遇到的问题由指挥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地面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2、果木补偿标准
附件1:
地面建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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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建筑物
附属物名称 |
结构 |
单位 |
标准
(元)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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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
砖混 |
平方米 |
500-600 |
|
|
砖木 |
平方米 |
350-450 |
|
|
简易 |
平方米 |
110 |
|
|
围墙 |
块石砌筑 |
平方米 |
35 |
|
|
砖砌筑 |
平方米 |
20 |
|
|
天井 |
混泥土
地面 |
平方米 |
30 |
|
|
粪坑 |
|
口 |
150 |
|
|
门楼 |
|
座 |
300 |
|
|
水井 |
|
口 |
500 |
|
|
电话拆移
补助费 |
|
门 |
108 |
|
|
闭路电视拆移补助费 |
|
户 |
100 |
|
|
空调拆装
补助费 |
|
台 |
150 |
|
|
太阳能热
水器拆移
补助费 |
|
台 |
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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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果木补偿标准
|
类别 |
树种 |
规格 |
单位 |
标准(元) |
|
果树 |
杨梅、柑桔、枇杷、
板栗、桃、枣、柚、
文旦、柿、梨、梅。 |
成年果树 |
株 |
60 |
|
初生果树 |
株 |
30 |
|
幼年果树 |
株 |
5-10 |
|
树木 |
胸径3-5cm |
株 |
5 |
|
胸径6-10cm |
株 |
8 |
|
胸径11-20cm |
株 |
10 |
|
胸径21cm以上 |
株 |
15 |
|
小杂竹 |
|
株 |
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