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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部门:县政府办公室 文 号:三政办发(2008)67号 成文日期:2008-6-23 10:46:1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统计法律法规精神,建立有效的统计检查监督机制,进一步理顺全县统计工作关系,确保统计资料准确、及时,推动各项统计工作任务顺利完成,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经县政府研究,决定自今年起在全县开展统计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巡查对象和重点内容

(一)巡查对象

1.乡镇人民政府;

2.县级有关部门;

3.县内大中型企业、集团。

(二)巡查重点内容

1.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2.统计工作的领导、支持力度和解决具体困难情况;

3.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基础建设情况;

4.统计工作的管理、指导、协调情况;

5.统计制度的执行和统计数据质量情况;

6.各项普查工作的组织、经费落实情况;

7.其他统计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二、巡查程序

(一)由县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巡查对象;

(二)由县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立巡查组,确定巡查组成员;

(三)巡查组制定巡查工作方案,并在确定实施巡查10日前,向被巡查单位发出通知,告知有关事项。被巡查单位按照巡查重点内容事先进行认真自查,准备好汇报材料及相关基础资料。

(四)依照方案开展巡查工作;

(五)根据巡查情况,巡查组写出巡查报告;

(六)巡查组通报巡查结果。若存在问题的,被巡查单位要进行认真整改,并在收到书面巡查意见15日内,向县巡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改报告。

三、巡查结果处理

(一)对巡查中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巡查组当场指出,限期

整改;

(二)对巡查中发现的轻微违法违纪问题,县统计局依据实际情况发出统计巡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三)对巡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且应追究法律责任的,县统计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统计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查处;

(四)对巡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县统计局应及时上报县政府或行政监察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对依法开展统计工作好的做法和经验,应根据巡查结果予以肯定和表扬;

(六)必要时,可将统计巡查报告抄送乡镇或有关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要加强领导。开展统计巡查工作是加强依法统计、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建设法治三门的迫切需要,也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确保巡查工作顺利进行,县政府建立了统计巡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巡查工作的指导协调工作。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长:倪中育      (县府办)

副组长:陈小华      (县统计局)

        (县督查室)

  员:林日斌      (县统计局)

        李本极      (县统计局)

        任开顺      (县统计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李本极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乡镇、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本单位实际,紧扣巡查工作重点,认真做好依法统计工作。

(二)要联系实际。在开展巡查工作中,要紧密联系实际,做到“六个结合”,即:一是要与年度中心工作相结合,二是要与综合考核相结合,三是要与迎接上级巡查相结合,四是要与统计自身建设相结合,五是要与解决统计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相结合,六是要与总结巡查工作经验相结合,确保取得实效。

(三)要落实责任。要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要要坚持原则,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分析解决统计工作难题,代表县政府切实履行好统计巡查职能。要认真听取巡查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在巡查工作结束后,要与巡查对象主要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情况,并及时写出巡查报告。被巡查单位要如实反映情况,对弄虚作假、阻碍巡查、拒绝配合巡查工作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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