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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来源/责编:县政府   加入时间:2008年3月18日
 

三门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一、三门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县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规则。

二、县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

三、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政府在县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作机制。县政府各组成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确保县政府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

六、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全面工作。县长不在时,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政府工作。副县长按照各自分工或县长的委托,协助县长工作,县长助理受县长委托,负责某些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对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县长报告。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问题,要认真研究,提出建议,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七、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县政府领导之间要经常沟通情况,密切配合。

八、县政府序列的主任和局长按职责范围要求,对本部门的工作负全责。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区域经济合作,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十一、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二、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十三、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四、县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五、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计划、政府收支预决算方案、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它需要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六、各部门提请县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必须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依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各乡镇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十七、县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十八、各乡镇、县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十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县政府及各部门要依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县政府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制定、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

二十一、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县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政府备案,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二、提请县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县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三、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四、县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

二十六、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乡镇政府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二十八、县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政府报告。要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第七章  工作安排布局

 

二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布局和每月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变化及时作出调整。

三十、县政府在年初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县政府年度重点任务分解书,下发执行。

三十一、各乡镇和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县政府年度工作安排,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县政府办公室适时作出通报。

 

第八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二、县政府会议实行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制度。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是《地方组织法》明确的法定性会议,是县政府集体决策的主要形式。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县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均无权擅自更改,必须坚决维护其法定权威性。

三十三、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政府全体成员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县政府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邀请县委及其有关部门、县人大常委会与县政协及其各委办、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担任过县处级实职的部分离退休老同志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有关全县工作的重要情况;

(三)决定和部署县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研究讨论需要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十四、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组成,由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举行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县发改局、监察局、财政局、督查室、法制办五个单位为常设单位列席,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领导列席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全县性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市政府审定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提请县委决定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定的议案,提请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和有关全县性重大问题的决策,传达和贯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六)讨论决定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全县性的规划、计划;

(七)讨论决定县政府的重要文电、行政措施以及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向县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八)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十五、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及相关的副县长、县长助理、县府办主任组成。县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单位和乡镇主要负责人根据议题需要列席。由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召开。会议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和县委有关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日常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专题事务;

(三)研究县政府召开全县性重要会议的准备事项;

(四)县政府领导交流上月分工范围内的重要工作进展情况,研究确定本月工作安排;

(五)讨论决定县政府部门、直属单位和乡镇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需要由县长办公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

三十六、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或委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主持召开。县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根据议题内容,分别召集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处理属于县政府既定工作安排、需要组织实施的具体事项;

(三)研究处理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五)研究处理上级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十七、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办公室有关科室收集、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确定。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有关领导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和县政府专题会议均作会议记录。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县长委托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必要时需经有关副县长会签)。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办公室主任或相关的办公室副主任审核后,报县长或副县长签发。

县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一般都要进行新闻报道,涉及的重大问题由县府办主任审定。县长办公会议县政府专题会议一般不作新闻报道。

三十八、严格控制以县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县性工作会议。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参加人员一般不得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乡镇政府分管领导参加的须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乡镇长(主要负责人)参加的须报县长或县长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县长批准。要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尽量压缩会议时间,精减会议人员。

第九章  公文审批制度

 

三十九、乡镇、部门报送县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台州市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规定。除县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县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应经县政府办公室,按照县政府领导分工和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呈送县政府领导审批,重大事项报县长审批。

四十、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经县府办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由县长或副县长、县长助理签发。

四十一、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由办公室主任签发。文内注明县政府同意的以及文件内容涉及重大事项的,须呈分管副县长或县长审核签发。

四十二、县委、县政府或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发文的,属于县政府办公室撰拟的文稿,先送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按上述规则进行审阅、会签、签发后,再送县委办公室处理。

四十三、审批文件,主批人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时间。其他审批人也应签署“拟同意”、“同意”或其他具体意见。

四十四、县政府及县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四十五、县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县政府批转或县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章  内外事活动制度

 

四十六、为保证县政府领导集中精力研究处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外,县政府领导一般不参加各部门、乡镇组织召开的会议,以及所安排的庆典、颁奖、剪彩等事务性活动。

四十七、各部门、各乡镇一般不要邀请县政府领导出席会议和事务性活动,确有必要,应当事先报告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领导收到各部门、各乡镇直接送来的邀请函件,应交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处理。县政府办公室要从严掌握。

四十八、县政府组织或经县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县政府领导召集的各种会议,需要新闻报道的,由县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县政府领导下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需要新闻报道的,报道内容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审定。

四十九、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出访,具体由县外事办公室拟文,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负责人及乡镇负责人出访,需先报县政府县长或分管县长同意,经县委组织部、县外事办公室审核后,由县长审批。

五十、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请示,经县外事办公室审核,报有关领导批准;会见外国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向县政府提出请示,经有关部门审核,报有关领导同意后自行决定。

会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并经县侨务办公室会签报批。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报批。会见重要侨团和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县侨务办公室审核报批。

 

第十一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一、县政府领导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知识,丰富新经验。县政府通过定期举办讲座、召开党组学习会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努力提高执政为民、服务全县的能力和水平。

五十二、县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随行和陪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

五十三、县政府和各部门每年年初都要制定调查研究工作计划,每一项调研课题都要具体落实到人,确保调研工作的完成。县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一般情况下,每年累计要有二至三个月时间下基层调查研究,并建立基层调查研究联系点,跟踪把握工作中的发展动态。

五十四、县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县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县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县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未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不得在个人讲话或文章中擅自对外发表。

五十五、副县长、县长助理、县府办主任离县出差(出访)或休假,应当在事前向县长报告,并由有关工作人员把离县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等有关事项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长离县出差或休假,由县政府办公室及时通知县政府其他领导。

五十六、县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县外出(除参加省、市会议外),应事先向县长或分管副县长报告,同时告知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要随时掌握情况,及时向县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五十七、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的务实作风,坚决克服形式主义、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要提倡“开短会、讲短话、行短文”,大力精简文件和会议,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和达标评比,减少事务性活动。

五十八、县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五十九、县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

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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