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作风建设,强化干部队伍管理,提高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打造信任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通过开展县级机关单位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探索建立社会化的民调机制和体制外的评估倒逼机制,形成我县作风建设和队伍管理的长效机制。
第三条 开展县级机关单位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必须坚持参与对象的全面性、操作流程的公正性、结果运用的权威性和工作纪律的严肃性。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县级机关单位指县直属各单位、在三门省市属各单位,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 测评对象
第五条 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且社会服务相对较多的县级机关单位及其领导班子为重点测评对象,具体由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六条 其它社会服务相对较小的单位,将视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由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开展测评工作。
第三章 测评内容
第七条 测评内容包括:服务态度、办事效率、工作作风、依法行政、勤政廉洁等。
第八条 测评内容具体细化子项由社会信任度测评办公室视情设定。
第四章 参与测评的社会对象
第九条 为确保群众参与的广泛性,每次参与测评工作的社会对象总数原则上不少于2000人。
第十条 参与测评工作的社会对象由社会各界10个层面代表组成:
(一)县党代表;
(二)县人大代表;
(三)县政协委员;
(四)县级部门领导和机关干部代表;
(五)乡镇党政领导和机关干部代表;
(六)行政村和社区主要负责人代表;
(七)县效能监督员、县行风监督员和离退休老干部代表;
(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代表;
(九)种养殖大户、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企业代表;
(十)普通市民。
第五章 测评方法
第十一条 开展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必须做到流程清晰规范、操作公开透明。
(一)对象不固定。每次参与测评的社会对象均在各阶层中随机抽取。
(二)时间不确定。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具体时间根据工作需要而定。
(三)预先不通知。被测评单位和参与测评对象确定后,不预先通知,避免事先打招呼,影响真实性。
(四)调查不记名。无论书面填表还是口头调查,均实行无记名办法。
(五)事中不开箱。无记名投票箱在集中计票之前始终保持密封,所有投票不完成不开箱。
第十二条 成立县机关单位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测评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测评调查,必要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调查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 多渠道开展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主要方式包括:
(一)各阶层代表书面问卷调查;
(二)部分对象实地走访调查;
(三)市民随访或随机电话调查;
(四)信访、投诉情况调查;
(五)窗口“满意度评价器”数据调查;
(六)单位纪律执行情况调查。
第十四条 社会信任度指数总值设定为100,其中社会测评占80%,县四套班子领导测评占20%。
第十五条 信任度分为四个等次,其中第一等次指数为90-100,第二等次指数为80-90(不含90),第三等次指数为60-80(不含80),第四等次指数为60以下(不含60)。
第十六条 各层面代表的记分权重,由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测评分值计算办法:
(一)书面测评等级分四档,依次为:1.好;2.较好;3.一般;4.差。等级量化计分标准分别为:1.好为100分;2.较好为80分;3.一般为60分;4.差为30分。
(二)测评单位各个层面的权重得分为:(100分×好票数+80分×较好票数+60分×一般票数+30分×差票数)÷该层面总票数×该层面权重=该层面的权重得分。
(三)对选填“不了解”项的,未作任何填写的,或明显不负责任填写的测评表,一律作废票处理,从该层面总票数中剔除。
(四)社会测评得分为10个层面权重得分之和。
第十八条 县四套班子领导测评程序参照社会测评办法。
第十九条 对各测评单位实行日常工作监察,并把监察结果进行量化,作为扣分项目列入该单位社会信任度计算。具体包括4个方面:
(一)投诉扣分。市民通过12345政府热线、政府网网上投诉平台、县经济发展环境监察投诉中心、行政执法投诉中心、县创建示范文明城市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县级新闻媒体进行效能投诉,并经查清属实的,每件扣0.1分,多头投诉不重复计算。对12345政府热线交办的事项,不按时办结的,每件扣0.2分。本项由上述相关单位确定扣分。
(二)信访扣分。群众通过信访途径反映问题,承办单位对信访件不按时办结的,每件扣0.2分。因单位责任引发去市赴省集体访和进京上访的,每件分别扣1分、2分、3分。多头信访的,不重复计算,按最高等级扣分。本项由县信访局确定扣分。
(三)窗口服务不满意扣分。服务窗口被投诉经查属实的,对该窗口单位每件扣0.2分。设置“满意度评价器”,“不满意”的,每件扣0.05分。本项由县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确定扣分。
(四)违纪扣分。单位领导或工作人员被谈话诫勉、通报批评或党内警告、行政警告的每人次扣0.5分;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和党内严重警告的扣1分;党内或行政撤职、行政降级的扣2分;党内留党察看、行政辞退、党内或行政开除的扣3-6分(一般工作人员扣3分、中层干部扣4分、领导干部扣6分)。中层以下干部违纪,本单位主动查处的,不予扣分。本项由县纪委(监察局)确定扣分。
第二十条 对第十九条所列的项目扣分设定上限,扣分总限额为10分,扣完为止。
第二十一条 单位社会信任指数计算公式为:该单位社会信任指数=社会测评得分×80%+县四套班子领导测评得分×20%-扣分分值。
第二十二条 半年度的社会信任指数,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社会信任指数,具体比例由信任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二十三条 所有测评结果一律实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危机情形的提起与确定
第二十四条 通过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建立机关单位及其班子社会信任危机和信任预警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社会信任危机单位(班子):
(一)年度信任度测评为第四等次,且列最后三名的;
(二)连续2年信任度测评为第四等次的;
(三)班子成员受到行政撤职以上或开除党籍处分的,单位工作人员3人次以上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其他应确定为信任危机单位(班子)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社会信任预警单位(班子):
(一)年度信任度测评为第四等次的;
(二)年度信任度测评为第三等次或第三等次以上,但列所有测评单位末三位的;
(三)班子成员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单位工作人员3人次以上受到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单位出现“一票否决”情形的;
(五)日常监察扣分达10分以上的;
(六)其他应确定为信任预警单位(班子)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信任危机单位(班子)和信任预警单位(班子)的提起:
(一)符合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情形的,由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起;
(二)其他途径提起。
第二十八条 信任危机单位(班子)和信任预警单位(班子)提起后,由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交县委常委会确定。
第七章 测评结果反馈及运用
第二十九条 被确定为信任危机单位(班子)的,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年度考核优秀、良好等级,不得评为县级综合性先进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得评为该年度优秀公务员,单位班子成员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的50%。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信任危机单位(班子)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公务员考核为不称职,并责令其引咎辞职或予以免职。
第三十条 被确定为信任预警单位(班子)的,由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县委组织部对该单位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该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年度考核优秀等级,单位班子成员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的50%,单位一般工作人员扣发年终目标考核奖的25%,必要时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组织措施。
第三十一条 省市属单位被确定为信任危机单位(班子)或信任预警单位(班子)的,由县委、县政府向其上级部门书面通报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机关单位社会信任度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