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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我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80元
来源/责编:县人劳局   加入时间:2008年9月5日

91日起,我县再次调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比上年提高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比上年提高0.5元。

  根据最近下发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960元、850元、780元、690元四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8.0元、7.1元、6.5元、5.7元四档。市政府根据我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研究决定,从91日起,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50元提高到85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4元上调为7.1元;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最低月工资标准由现行的700元调整为78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现行的6.0元调整为6.5元。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括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失业、医疗,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此外,小时最低工资制度同样也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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