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随着我县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建设领域的重大项目数量持续增长,这些项目与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直接影响群众切身利益。为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提升我县重大民生项目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对重大建设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我县特制定本听证机制。
该机制的出台,是我县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实践,通过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公众参与渠道,将群众诉求充分融入项目决策全过程,既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社会矛盾,也能确保城乡建设成果真正惠及民生,实现城市发展与民生改善的同频共振。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
4. 《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5.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6. 《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指引(试行)》
7. 《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三政办发〔2019〕45号)
三、主要内容
该机制文件在内容上分为四个部分:
(一)指导原则
本机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对标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工作、民生保障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系列重要论述。在具体实践中,始终以人民为中心,秉持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基本理念,将“公开征求意见、群众会商、法定听证”三个环节有机贯通,形成完整的群众听证工作链条。
(二)机制适用的具体范围
本机制适用于三门县本级城乡建设领域内,总投资达到1亿元及以上、且涉及民生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具体涵盖以下几类:
1.市政基础设施类:包括城市路网、桥梁隧道、给排水、燃气热力、防洪排涝、公共停车等关系城市运行的重大公用设施项目;
2.公共服务提升类:涵盖未来社区创建、养老托育设施建设等直接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的公共服务供给项目;
3.人居环境改善类:涉及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项目;
4.其他重大城建类:对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城乡建设项目和虽未列入上述类别,但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其他城建领域重大事项。
此外,关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调整界定,本机制作出明确区分:
1.对于项目建设及实施阶段,凡涉及建设内容、施工强度、选址线位、建设标准等方面的重大调整,或对项目实施效果、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认定为重大变更或重大调整,须严格按照本听证机制规定的程序办理。
2.对于不突破原批准投资额度、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效果的局部细节优化,不属于本机制规定的重大变更或重大调整范畴,按照现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执行。上述区分旨在清晰界定两类变更的适用边界,厘清本机制与现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权责划分,避免制度适用交叉重叠,提升行政运行效能。
(三)分层递进的实施流程
在决策程序上,文件确立了“编制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商—举行听证”四个环节逐层递进的工作流程:
1. 编制项目方案。由建设单位牵头编制方案草案。方案需明确项目事项、预期目标、政策依据、工作任务、措施路径和时间节点等要素,并附编制说明。
2. 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主要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专栏及其他合适渠道进行发布。若此阶段未出现重大分歧或反对意见,后续的会商和听证程序可不再启动。
3. 组织会商。若公开征求意见后仍有分歧未能弥合,则进入会商环节。会商需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以及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共同参与。通过会商取得共识、解决分歧的,后续听证程序可不再启动。
4. 举行听证。会商后依然存在重大分歧,或已达到法定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会。听证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2人,其中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的合计人数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一,且利害关系人代表的人数应当多于普通公众代表。听证会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到代表出席。
(四)保障与监督
1.健全责任体系。本机制划定各级单位职责边界,搭建起政府统一领导、发改部门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主抓落实、乡镇(街道)协同联动的工作架构,压实工作责任,形成工作合力。
2.强化要素支撑。强化要素保障力度,各部门落实主体责任,优先落实项目用地、建设资金及配套设施,为项目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3.完善监督机制。融合人大监督、政协监督与社会监督,对项目决策、施工、运营全周期实施监管,保障项目依规建设、规范运行。
4.深化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政务公开要求,除法定涉密内容外,项目全流程信息及时对外发布,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四、特色亮点
(一)梯次过滤的流程设计,实现效率与公平的平衡
创新采用"逐层递进、按需启动"的流程设计,根据公众意见分歧程度灵活启动相应程序,无分歧即可简化流程,既充分保障了公众参与权利,又有效避免了程序冗余,实现民主决策与行政效率的有机统一。
(二)科学合理的代表构成,确保民意表达充分有效
对听证代表结构作出明确规定,突出利害关系人的主体地位,确保受项目影响的群众能够充分发声,防止听证"走过场",真正让听证成为听取民意、化解矛盾的重要平台。
(三)清晰明确的边界界定,避免制度适用冲突
对“重大变更”作出界定,明确局部优化等调整内容不纳入听证范围,有效厘清与现有工程变更制度的适用边界,确保制度体系协调统一。
(四)聚焦重点的门槛设置,精准服务重大民生项目
将适用门槛设定为 1 亿元以上,与省级重大项目管理标准相衔接,聚焦对民生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既保证了制度的针对性,也避免了适用范围过宽影响行政效能。
五、实施时间
本机制自2026年6月10日起正式施行。在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方面,本机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尽事宜仍按《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指引(试行)》执行。
六、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包攀宏
联系电话:15557100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