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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3102200268539XN/2026-1010587644

  •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 发布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6-06-10

  • 文号:

    三政办规〔2026〕1号

  • 文件登记号:

    JSMD01-2026-0001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三门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民生事项听证机制的通知

2026-06-16 08:59 浏览次数: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民生事项听证机制》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86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610

 


三门县城建设领域重大民生事项听证机制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的各项决策部署,规范三门县城市建设涉及民生领域重大项目建设,提高建设项目质量和效率,保障公众切身利益,推动城市建设与民生保障协同高质量发展,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门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三政办发〔2019〕45号),结合本县城乡建设实际,制定本机制。

一、指导原则

本机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城市建设、民生保障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锚定“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理念,构建“公开征求意见、群众会商、法定听证”三位一体的群众听证机制,强化规划引领、规范决策流程、保障群众权益,确保项目决策科学民主、实施高效有序、成果惠及民生。

二、适用范围

三门县本级城乡建设领域总投资1亿元以上且涉及民生领域的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适用本机制。

(一)建设项目类别

城乡建设涉及民生领域重大项目具体涵盖以下类别:

1.重大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以及防洪排涝、公共停车场等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2.公共服务与民生保障项目。主要包括未来社区建设、“一老一小”保障建设,以及聚焦提升群众生活品质和公共服务供给水平的相关建设。

3.居住与环境改善项目。主要包括老旧小区改造、保障性住房建设、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

4.其他城乡建设重大项目。其他与城市建设、民生保障密切相关,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社会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符合本机制规定投资门槛的建设项目。

5.未纳入上述类别但属于民生城建领域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听证事项界定

重大民生事项听证的范围包括:新建、改扩建、迁建等项目在前期谋划、设计、实施阶段等全流程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并符合本机制规定的重大变更、重大调整的事项。

重大变更、重大调整的事项范围:项目建设、实施阶段,发生建设内容、施工强度、选址线位、建设标准等重大调整,或对项目实施效果、公共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当认定为重大变更、重大调整,并遵循本机制流程。

在不突破原批准投资、不影响项目整体实施效果的局部细节优化,不属于重大变更或重大调整,按照现有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流程执行。

三、实施流程

(一)拟定项目方案

承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重大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牵头拟订项目方案草案。建设单位应当全面考量项目社会影响和群众关注,按照“公开征求意见先行、会商补充、听证兜底”的原则听取群众意见。

项目方案草案需包含事项、目标、依据、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等内容,并附拟订说明。

(二)公开征求意见

1.公开内容。建设单位发布项目方案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草案正文、编制依据和背景等,并列明反映意见建议的渠道。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

2.发布途径。公开征求意见应当在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意见征集专栏进行,规范发布意见征集和后续采纳情况信息。此外,建设单位可以在建设单位官方网页,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博微信等媒体,项目现场公示栏、社区公告栏以及易被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同步公开征求意见。

3.意见收集。建设单位应当通过解读说明、现场答疑、媒体专访等方式保障公众准确理解项目相关信息,对意见集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宣传。对公众反馈的意见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收集、记录工作,并将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无重大分歧反馈,且未收到反对意见的,可以不再启动后续会商、听证程序。

(三)召集会商

经公开征求意见,仍存在意见分歧,或需进一步凝聚共识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意见采纳收集基础上,形成《项目方案草案修改稿(一)》,明确具体意见分歧内容,进入会商程序。

1.会商筹备。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方案评审会、座谈讨论、咨询协商等方式开展会商,邀请县人大代表、县政协委员、行业代表、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会商召开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项目方案草案修改稿(一)》及编制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2.会商实施。座谈讨论、咨询协商过程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建议,建设单位应当做好收集、记录。

3.意见整理。建设单位对收集的所有意见分类汇总、逐项研究,说明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会商程序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经会商凝聚共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不再启动后续听证程序。

(四)听证流程

经会商仍存在重大分歧,或者符合法定听证情形必须组织听证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会商意见采纳收集情况,明确具体意见分歧内容,形成《项目方案草案修改稿(二)》,进入听证程序。

1.听证前准备。建设单位在《项目方案草案修改稿(二)》基础上开展充分调研论证,结合县域民生需求、政策要求及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等,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实施路径、资金筹措方案、建设周期等内容,形成听证项目方案。

听证会举行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听证事项、听证规则、参加听证的报名条件、报名方式及报名截止日期相关等信息。

确定听证代表时,应当确保代表具备广泛代表性,优先选取项目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专家、行业代表等。听证代表总数不得少于12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和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代表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且利害关系人代表人数应当多于社会普通公众代表人数。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告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代表、听证工作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向听证代表送达听证通知书。

2.听证会召开。听证会应当在有三分之二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时方可举行。实际出席人数不足应出席人数三分之二的,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听证会召开期间,听证工作人员应当全程规范记录,如实记录听证参加人的发言意见、质询内容及理由,制作完整的听证笔录。听证笔录经听证工作人员、听证代表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3.意见梳理与方案完善。建设单位对听证会收集的意见全面梳理研究,形成听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并向社会公开。听证相关材料纳入档案管理。

四、保障与监督

(一)压实各方责任分工。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发改统筹协调、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落实、乡镇(街道)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项目发起单位负责前期筹备,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程跟踪推进,县司法局负责县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二)强化要素保障支撑。自然资源部门优先保障项目用地指标,做好用地预审和报批工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及时拨付项目款项,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电力、供水、供气、通信等单位优先保障项目建设配套需求,为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三)健全全过程监督机制。建立“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监督体系,对项目决策、建设、运营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未按规定履行决策流程、擅自推进项目、履职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四)规范信息公开公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项目谋划、决策、实施、验收等各环节信息及时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本机制自2026610日起施行听证程序的组织和实施,除适用本机制外,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工作指引(试行)》的规定执行。

 

附件:听证机制流程图

 


附件

听证机制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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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办规〔2026〕1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民生事项听证机制的通知(发文稿)(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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