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市管理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和县关于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推进全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责和执法资源,完善“部门专业执法+综合行政执法+联合执法”的行政执法体系。

三、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研究提出推进和完善全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方案并督促落实。


四、负责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协调,牵头完善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业务主管部门执法协作配合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划分,并监督实施。协调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县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执法配合有关事宜。承担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等领域间和领域内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

五、负责行使县本级范围内纳入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事项由县政府公告确定。


六、负责对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协调城镇基础设施运行管理涉及的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城市管理与运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做好城市管理领域城镇减排工作。

七、负责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物业管理及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城市管理维护和行政执法经费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管使用。


八、负责组织县域范围内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专项工作和重大执法活动,负责对跨区域案件、重大案件依法进行查处。根据工作需要,可直接行使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九、负责加强并指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队伍建设,组织开展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十、负责县智慧城管的建设管理工作。承担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受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城市管理中的举报投诉,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内的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深化和完善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加强相关领域的业务指导,牵头提出优化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建议。指导全县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规范化建设,加强协调配合和按要求履行日常巡查、执法监管,并及时将重要执法信息抄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承担行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制定行业监管规范、标准并及时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关于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五个领域的执法。县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所属领域行政执法。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导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领域间和领域内相关部门间的执法协调。


3.县公安局落实专门警力及时保障综合行政执法活动,对以暴力等手段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与县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有关职责分工。由自然资源与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竣工规划核实前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违法建设工程的依法查处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竣工规划核实后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其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作为竣工规划核实的依据之一。

单位地址: 三门县海游街道环湖东路8号
邮政编码: 317100
联系方式: 0576-89305719
办公时间: 夏令:8:00-11:30、14:30-17:30(法定工作日);冬令:8:00-11:30、14:00-17:00(法定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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