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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成文日期:

    2026-06-0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三门县现有养殖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2026-06-03 10:12 来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浏览次数: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三自然资规202610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三门县现有养殖用海历史

遗留问题处置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三门县现有养殖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5月19日

三门县现有养殖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置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殖用海秩序,改善海域生态环境,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切实解决养殖用海遗留的实际问题,推进我县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标准和举措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5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用海类别

根据养殖用海主体用海的时间节点及相关空间规划符合情况,将现有养殖用海历史遗留问题分为以下三类情形:

第一类: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施行前已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且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

第二类:200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13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养殖用海管理的通知》发布前形成且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

第三类:2023年12月13日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内且不符合管控政策的养殖用海,生态保护红线外无合法合规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或权利证明、养殖证等且不符合相关空间规划的养殖用海(已投放人工鱼礁的海洋牧场除外)。

二、第一类养殖用海处置程序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方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三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管控要求;

2.不违反生态保护等相关强制性规定;

3.权属清晰,无海域使用等纠纷争议。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由养殖用海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海域。申请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表、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材料)、用海起始时间证明材料(立项批文、遥感影像、村集体会议纪要、承包合同按排序优先确定用海时间)海籍调查表宗海图政策处理协议等。

2.公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将拟补办手续海域的用途、范围、面积、相关图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毗邻该海域的乡镇(街道)、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3.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依规核发《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两证”),确保载明的范围、主体与截止日期一致

对存在争议的养殖用海,可由属地政府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将“两证”核发至属地政府所属国有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短期内难以协调解决的,原则上2030年底前完成调处工作,待消除争议后补办审批手续并核发“两证”

三、第二类养殖用海处置程序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照本方案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一)办理条件

1.符合三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海岸带规划及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管控要求;

2.不违反生态保护等相关强制性规定;

3.权属清晰,无海域使用等纠纷争议;

4.涉及违法用海的,已处置到位。

(二)办理程序

1.申请。由养殖用海经营、管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使用海域。申请材料包括:海域使用申请表、海域使用申请书、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相关资信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证明单位或个人身份的材料)、用海起始时间证明材料(立项批文、遥感影像、村集体会议纪要、承包合同按排序优先确定用海时间)、海籍调查表宗海图政策处理协议、违法处置材料等。

2.用海处置。县农业农村局对申请补办的养殖用海项目进行核查,涉及违法用海的,依法予以处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视为用海主体无主观过错:

1)2023年12月13日前已取得“两证”其中“一证”的;

2)2023年12月13日前已与属地政府或部门签订相关养殖用海协议的。

3.公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进行审核,将拟补办手续海域的用途、范围、面积、相关图件在政府门户网站和毗邻该海域的乡镇(街道)、村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二十个工作日。

4.发证。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海域使用申请批准后,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分别依规核发《海域使用权证》和《水域滩涂养殖证》(以下简称“两证”),确保载明的范围、主体与截止日期一致

对存在争议的养殖用海,可由属地政府组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可将“两证”核发至属地政府所属国有公司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短期内难以协调解决的,原则上2030年底前完成调处工作,待消除争议后补办审批手续并核发“两证”

四、第三类养殖用海处置程序

该类养殖用海统一纳入清退清单,由属地乡镇(街道)组织用海主体自行完成清退,稳妥有序推进。

(一)开放式养殖:在收获期结束后,于2026年5月31日前组织养殖主体自行完成清退。逾期未自行清退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制定清退计划,各相关职能部门主动配合,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清退工作,原则上2028年底前完成清退。

(二)围海养殖:在收获期结束后,于2026年6月30日前组织养殖主体自行完成清退。逾期未自行清退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制定清退计划,各相关职能部门主动配合,依法依规、稳妥有序推进清退工作,原则上2030年底前完成清退

五、工作保障

县养殖用海管理工作标准和举措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调度会,及时研究解决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确保补办和清退工作有序推进、高效落实。

已纳入其他项目政策处理的,以及2023年12月13日之后新增的违法养殖用海,不在本方案处置范围以内,按照相关规范另行处置。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解释。

 

抄送: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经济发展局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公室             20265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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