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梅斌辉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梅斌辉,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672,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梅斌辉于2025年07月12日21时25分驾驶牌号为浙JP05Q*的小型轿车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上洋路县图书馆门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音视频、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扣留的浙JP05Q*号小型轿车及车辆信息核查结果等。
梅斌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
因梅斌辉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梅斌辉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梅斌辉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