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张雨本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张雨本,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1196******455,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张雨本于2025年07月30日09时10分驾驶牌号为浙J11B3*的小型面包车途经S204余温线三门段-162公里350米路段,因机动车有违法逾期未处理,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经进一步核查,发现张雨本有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音视频、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扣留的浙J11B3*小型面包车及信息核查结果等。
张雨本实施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200元的处罚。
因张雨本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张雨本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张雨本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