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朱海军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朱海军,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632,驾驶证发证机关:台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车辆管理所,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朱海军于2025年07月23日21时06分驾驶牌号为浙J25FF*的小型轿车途经228国道三门县健跳镇蛟头村路段,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音视频、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扣留的浙J25FF*小型轿车及信息核查结果等。
朱海军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朱海军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1920元的处罚。
因朱海军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朱海军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朱海军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