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丁英杰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丁英杰,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876,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丁英杰于2025年07月13日00时21分驾驶牌号为浙J6R9Y*的小型轿车途经228国道三门县健跳镇蒲西边防派出所门前路段时,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电子监控设备抓拍。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电子监控抓拍照片、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及浙J6R9Y*小型轿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丁英杰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丁英杰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元的处罚;丁英杰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3420元的处罚。
因丁英杰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丁英杰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丁英杰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5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