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三门县浦坝港镇黄金坦村卫生室,登记号:PDY01050933102212D6009,地址:三门县浦坝港镇黄金坦村25号。
2025年7月12日,三门县浦坝港镇黄金坦村卫生室存在“未按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基本要求,对区域内公共卫生安全构成潜在风险。
该卫生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之规定,决定对三门县浦坝港镇黄金坦村卫生室予以通报批评。
责令三门县浦坝港镇黄金坦村卫生室立即整改上述违规行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传染病预防、控制及责任区域内防疫工作职责,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
特此通报。
三门县卫生健康局
2025年8月5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