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黎威阵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黎威阵,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553,驾驶证发证机关:河南周口,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黎威阵于2025年05月21日11时24分驾驶牌号为豫PY867*的小型客车在刘大线三门县健跳镇六敖煤气站前路段,因不按规定倒车与停在路旁浙JDF883*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黎威阵擅自驾车驶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驾驶人信息核查结果及豫PY867*小型客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黎威阵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500元的处罚;黎威阵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1700元的处罚。
因黎威阵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黎威阵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黎威阵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