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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62519714P/2025-119512 文号
成文日期2025-08-05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62519714P/2025-119512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5-08-05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三门大队)
(2025年第009期)

2025-08-05 16:58 来源:县公安局浏览次数:

驾驶人黎威阵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黎威阵,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7199******553,驾驶证发证机关:河南周口,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黎威阵202505211124分驾驶牌号为豫PY867*的小型客车在刘大线三门县健跳镇六敖煤气站前路段,因不按规定倒车与停在路旁浙JDF883*号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黎威阵擅自驾车驶离现场,后被民警查获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照片、视频监控资料、驾驶信息核查结果及豫PY867*小型客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黎威阵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拟给予1500元的处罚黎威阵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1700元的处罚。

黎威阵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黎威阵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黎威阵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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