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级部门信息公开 >>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提案
索引号113310223076809443/2025-107959 文号
成文日期2025-06-06 发布机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建议提案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3076809443/2025-107959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6-0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县十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19号建议答复的函

2025-06-06 17:32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浏览次数:

陈柯等11位代表:

你们在三门县十七届人大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过期食品安全管理的建议》119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近年来,省内各地食品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过期食品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焦点话题。三门县市场监管局不断探索创新、开拓前进,系统推进过期食品专项整治,在健全治理体系、丰富治理方式、提高治理效能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

一、主要措施

我局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成立过期食品治理领导小组,出台工作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及时召开过期食品专项整治行动部署会及乡镇联合整治行动推进会,要求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标本兼治,构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闭环体系;强化协同联动,形成“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共治”的治理格局。部署会后,我局坚持问题导向,通过科所联动,综合研判,确定监管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点位,精准开展专项整治。同时,全面实施靶向攻坚行动,开展专项治理:一是强化源头治理机制,加强日常检查频次,要求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加强过期食品日常自查,有条件的设临保专区,确保过期食品及时下架。二是深化违法案件查办,加大对过期食品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截止目前,生产、流通、餐饮环节查处过期食品案件共41起。三是创新示范引领模式,打造“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累计建成阳光小作坊20家,“农村食品经营示范店”262家,带动80%商户规范提升,通过“以点带面”推动行业规范。共检查食品生产经营主体2000多户次,立案查处违法案件41起,收缴假冒伪劣食品11.5公斤,罚没9.19万元;责令整改45起,移送公安机关1起;制作手册、海报、图解、视频等宣传资料15000余份,目前已发放10000余份。

二、存在的问题

三门经营业态整体呈现经营规模小、地域分布散、量大面广等特征。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以下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一是安全意识薄弱,维权乏力。与其是农村地区消费者受文化水平、消费能力限制,普遍存在食品安全知识欠缺、辨别能力弱等问题,存在“图便宜、重外观”的倾向。部分群众遭遇问题食品后,因维权渠道不清、程序复杂或“怕麻烦”心理,主动放弃维权,客观上助长了过期食品的市场空间。二是经营主体失范,管理缺位。农村食品经营主体素质整体较低,食品安全知识储备不足,法治观念淡薄,存在“重利益、轻责任”倾向。硬件设施投入不足,仓储设施简陋、场所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突出,部分经营者为降低成本,没有设置临期食品专区或专柜,过期食品自查不到位,加剧农村食品安全风险。三是食品安全主体意识不强,因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不高,集中体现在过期食品未下架、管理混乱等。

三、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协同监管,筑牢安全防线。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等部门定期开展联合执法专项行动,对重点区域、重点品种实施“清单式”整治。完善跨区域案件协查和线索移送制度,推行“网格化+信息化”管理模式。建立“吹哨人”奖励机制,鼓励违法线索举报行为,形成“群众盯梢、专业执法”的共治格局。

二是推进智慧监管,提升治理水平。加快推进“互联网+监管”模式,在农村食品生产、流通环节部署智能终端设备,实现原料来源、加工过程、销售流向“一码溯源”。搭建农村食品安全大数据平台,运用AI算法分析抽检数据、投诉举报信息,精准定位高风险主体和品种,对过期食品自动触发预警。

三是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共治氛围。利用新媒体平台打造“农村食安”宣传矩阵,制作发布短视频、宣传画册等通俗易懂的宣传产品,面向广大消费者、食品从业者开展依法诚信从业、食品安全专题培训,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建立“执法曝光台”,定期曝光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

感谢你们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许永富

联系电话:0576-83339921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528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