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晓丽委员:
您在三门县政协十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重视我县工程结算税率与发票税率不一致的问题的建议》(第2025140号)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走访联系,调查了解
2025年3月份,我局就税率差问题赴花桥镇实地调查。经查阅相关资料,发现确实有部分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报告按9%的税率计取税收,工程款按结算报告的总额支付,但承包方开具的发票税率是3%、1%或免税。目前,施工方的此种行为,其是否符合开具3%、1%和免税的条件,还有待进一步确认。在县内实地走访的同时,我们还通过电话、上门取经等形式与嘉善县财政局、台州市财政局、椒江区财政局等同行联系交流了工程结算税率和发票税率不一致问题,发现各地也存在类似情况。
二、部门联动,统筹部署
4月份,县纪委监委牵头部署此项工作。县纪委机关、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三家单位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工程项目税率差问题专项整治的工作方案》(三纪发〔2025〕8号)。方案要求各部门单位就工程项目税率差问题进行自查,并于5月6日前上报自查情况,5月31日前上报整改情况。我局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截至5月21日,已有28家单位上报完成自查,涉及113个项目。接下来,我们将会同县纪委监委,认真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稳步推进各阶段工作。
三、分门别类,提出建议
工程项目税率差问题,成因复杂,不同税率的计价基础不同,不能简单的将两者税率相减,需要具体项目具体分析。下阶段,我局将结合工作实际,就整改工作向县纪委监委提出如下建议:
1、若工程款已支付。①确实存在税率差问题的,且违反税法规定的,如计算税率是9%,实际开票是3%,且施工单位不符合3%规定的,由税务部门按照税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②存在税率差,如计算按合同9%,开票按单位性质符合开票3%的,考虑到合同和结算审核报告具有法律效应,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若同意按3%调整的话,则工程预算、结算需重新按3%计算口径得出工程新的总造价,两份结算报告的多余部分资金则应退回。若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推进可能有难度,若通过司法途径,胜诉可能性不高,且时间、资金、人力等成本较高。
2、工程款未支付。加强政策宣传力度,并要求各单位在支付环节严格把关,认真比对招标公告、投标文件、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工程结算中的税率与开票税率,尽量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通过协商解决此事。
感谢您对我县工程建设领域相关问题的关心与支持,希望今后更加予以关注,多提宝贵建议。
联系人:倪治标
联系电话:13968503600
三门县财政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