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门县财政局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三门县财政局、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和《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2024〕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根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土地成交价款管理规范资金缴库行为的通知》(财综〔2009〕8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台州市财政局 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台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台财综发〔2024〕3号)等规定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1.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我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临时建筑不在收取范围内。
2.个人建房的项目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县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具体详见附件5清单)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土地成交价款不含配套费,配套费一律在土地成交价款之外单独收取。
(二)征收方式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缴清配套费;其中办理分阶段 施工许可的项目在主体阶段征收;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的可分期缴纳。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过后,建筑面积发 生变化、规划功能用途变更的,按现行标准予以补交或按原标 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三)征收标准
1、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征收。
2、非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0元征收。
3、混合项目,建设项目中同时存在住宅类与非住宅类房屋的(包括底商配套),其地下建筑面积均按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
(四)减免政策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
四、关键词解释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
(二)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五、文件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5年7月 日起实施(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为界限),原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季爱爱 0576-83326251
三门县财政局 李群丽 0576-83376527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吴飞翔 0576- 833262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