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叶信淼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叶信淼,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377,驾驶证发证机关:无,准驾车型:无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叶信淼于2025年3月17日16时07分驾驶浙J0J93*号轻便摩托车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与224省道交叉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音视频、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0J93*号轻便摩托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叶信淼实施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因叶信淼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叶信淼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叶信淼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