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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62519714P/2025-107812 文号
成文日期2025-05-20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62519714P/2025-107812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5-05-20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三门大队)
(2025年第005期)

2025-05-20 16:01 来源:县公安局浏览次数:

驾驶人叶信淼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叶信淼,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377,驾驶证发证机关:,准驾车型: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叶信淼20253171607分驾驶浙J0J93*号轻便摩托车途经三门县海游街道西区大道与224省道交叉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的违法行为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音视频、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扣留J0J93*号轻便摩托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叶信淼实施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叶信淼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叶信淼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叶信淼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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