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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MB1686075F/2025-107773 文号
成文日期2025-05-16 发布机构县医疗保障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MB1686075F/2025-107773

  • 主题分类:

    医保

  • 发布机构:

    县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2025-05-1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三门县医疗保障领域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2025-05-16 08:42 来源:县医疗保障局浏览次数:



序号主项子项办理材料办理时限办理环节办理渠道备注设定依据
网办掌办窗口医疗
机构
全省
通办
一、基本
医疗保险
参保和变
更 登 记
单位参保
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参保信息登
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根据登记管理部
门推送的信息办
/1.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五
证合一 ”数据获取信息
2.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单位统一信用代码证书或
单位批准成立文件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3.参保登记含新参保、暂停参保、注销登记等相关
内容
4.全省通办按照浙医保办发〔 2023〕16号文件执
行,下同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
号)第八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第
六条、第十条
4.《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十条
职工参保
登记
1.在职职工:《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参保登记表》(含参续保、暂
停、终止、在职转退休)(加盖
单位公章)
2.灵活就业人员:有效身份证件
即时办结
(每月在各
地规定的业
务办理期内
提交)
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1.特殊人群还需提供:  ①港澳台人员参加在职职工
医保的,需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台
居民居住证②外国人参加在职职工医保的,需提供
外国人就业证件及居留证件,或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③出国定居的,需提供护照或永久居留证;④在职
转退休的 ,通过人社部门退休“一件事”流转退休
信息数据和材料,无法共享获取的,需提供退休审
批材料⑤参保地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
险时无须先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可按参保地规定
办理。
2.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
后  ,用人单位、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
关情形发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
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第
六条
3.《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
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二条、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四条
4.《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
5.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公安部
等25部门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
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2012〕53
号)
6.《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意见》(  国发〔2016〕3号)
7.《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十条、第二十八条
城乡居民
参保登记
有效身份证件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1.全面推进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方便新生
儿办理城乡居民参保登记
2.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户籍、学籍、长期居住、
资助参保、监护关系、军人身份等信息的,需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
3.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资助参保条件的救助对象参
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个人缴费部分给予一
次性减免
4.个人出现国家规定的停止享受医保待遇的情形
后 ,待遇享受人员或者其亲属应当自相关情形发生
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告知医保经办机构
单位参保
信息变更
登记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信息变更登
记表》(加盖单位公章)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根据登记管理部
门推送的信息办
/1. 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五
证合一 ”数据获取信息
2.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性
质等关键信息的,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3.变更单位地址、专管员信息等非关键信息  ,线上
办理无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五十七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
号)第九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第
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4.  《浙江省公安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身份信息连
锁变更“一件事”办事指引(第一版) >的通知》
(浙公字通〔2020〕50号)
职工参保
信息变更
登记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1.变更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关键信息
的,先行完成社保卡信息变更 ,实现将变更信息同
步至医保部门;无社保卡或变更其他关键信息的,
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
2.变更地址、联系方式等非关键信息  ,线上办理无
需材料
城乡居民
参保信息
变更登记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
二、基本
医疗保险
参保信息
查询和个
人账户一
次性支取
参保单位
参保信息
查询
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办结
/1.单位有效证明文件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书或介绍信
2.线上办理无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  第七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259
号)第十六条
3.《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第
三十二条
参保人员
参保信息
查询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办结
/线上办理无需材料
参保人员
个人账户
一次性支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不超过7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
    办结
/1.死亡信息无法从民政、公安等部门共享获取的,
应提供必要的佐证资料或出具承诺书
2.在当地政策范围内主动放弃参加职工医保的,需
提供主动放弃职工医保的情况说明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决定》(  国发〔 1988〕44号)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
保险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部、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41号)第七条
3.《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
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令第16号)第五条、第六条
10 三 、   基本医疗保险
关 系 转 移
接续
转移接续
手续办理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不超过15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1.跨省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①参保人员转移接续申请成功受理后  ,转出地经办
机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出,生
成《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息表》签章后上传,
若个人账户有余额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
②转入地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信
息表》后  ,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

2.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参保成功后,  自动发起医保关系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省内缴费年限自动归集、有个
账余额的,个账结余资金“免审即转” "秒到账”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三十二条
2.《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
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医
保办发〔 2021〕43号)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
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二十四条
4.《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医
保局办公室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医保联发〔
2022〕1号)
11 四、基本
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
异地就医
备案
异地安置
退休人员
备案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1. 通过全国统一的线上备案渠道申请办理跨省异地
就医备案的,原则上参保地经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
内办结
2.  线上办理无需提供材料(除异地转诊备案)
3.参保人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
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申领居住证手续且尚未领取
的 ,可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受理凭证
4.异地转诊人员备案下沉至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
构  ,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构对
医疗机构备案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1.《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
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
发〔2022〕22号)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  (浙医保联发〔2022〕17号)
12 异地长期
居住人员
备案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
13 常驻异地
工作人员
备案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
14 异地转诊
人员备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基本医
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转诊转院备
案表》(加盖医疗机构章)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15 其他临时
外出就医
人员备案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办结
/
   16 本险员诊病认基保人门病遇
 、疗保受特待
 五医参享慢种定
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
人员享受
门诊慢特
病病种待
遇 认 定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
规定(特殊慢性)病种待遇备案
表》(医院盖章)或确诊的病理
切片报告复印件或出院记录或病
历资料原件一份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门诊慢特病病种待遇认定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
疗机构  ,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受理,经办机
构对医疗机构认定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1.《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
指导意见》(劳社厅发〔 2002〕8号)
2.《卫生部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
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
农卫发〔2007〕253号)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城镇居民基本
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
2007〕40号)
4.《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的意见》(  国发〔2016〕3号)
   17 本险员理
基保人管
 、疗保医案六医参就备
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
人员出国
(境)带
药 备 案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出国
( 境 )带药备案表》 ( 医院盖
章)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出国(境)带药备案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
构  ,由定点医疗机构“一站式 ”受理  ,经办机构对
医疗机构备案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省、市、县(市、区)规范性文件
18 基本医疗
保险参保
人员历年
账户家庭
共济备案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共济双方)
即时办结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共济双方在同一统筹区参保办理备案后可直接结
算,并逐步拓展至省内跨统筹区备案后直接结算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21〕14号)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22〕14号)
3.《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
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关政策的
通知》(浙人社发〔 2016〕62号)
   19 七 、   基本
医疗保险
参保人员
医疗费用
手工(   零星)报销
门诊费用
    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药机构收费票据原件(含电
子票据)
3.门急诊医疗费用清单(加盖医
院收费章 ,附带明细电子票据可
除外)
4.门诊病历(含处方底方)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
    办结
/1.急诊可要求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2.经办机构自收到纸质发票原件作为办件开始时间
(  电子票据除外)
3.因第三方责任产生的医疗费用应提供交警事故认
定书、法院判决书、调解协议书等公检法部门出具
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无第三方责任的外
伤应提供个人承诺;存在商业保险公司理赔时提供
保险公司财务分割单(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4.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检查或化验报告单等必要的
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第
二十条
   20 住院费用
    报销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
据)
3.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
章 ,附带明细电子票据可除外)
4.出院记录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
    办结
/
21 八、生育
保险待遇
核准支付
生育医疗
费支付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
据)
3.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章,
附带明细电子票据可除外)
4.门诊病历(  门诊)/出院记录
(住院)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
办结
/1.合并支付的一次性提供材料
2.经办机构自收到纸质发票原件作为办件开始时间
(  电子票据除外)
3.省内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应按规定在定点医
疗机构直接结算;跨省生育和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与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一致的,可通过定点医疗机构直
接结算
4.生育津贴支付下沉到符合要求的定点医疗机构“
一站式”无感审核受理  ,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上传
的信息数据进行有效核验比对
5.特殊情况可要求提供病历中的佐证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国务院令第765号)第
二十条
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  第五十六条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5.《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第402
号令)
6.《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
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浙医保
联发〔2022〕7号)
22 计划生育
医疗费支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含电子票
据)
3.费用清单(加盖医院收费章,
附带明细电子票据可除外)
4.门诊病历(  门诊)/出院记录
(住院)
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
办结
/
23 生育津贴
支付
1.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
或社会保障卡;
2.门诊病历(  门诊)  /出院记录
(住院)
不超过10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 --
办结
24 九、医疗
救助对象
待遇核准
支付
医疗救助
对象手工
(零星)
报销
有效身份证件或医保电子凭证或
社会保障卡
即时办结
(在医疗费
用手工报销
同时一站式
即办)
申请-受
理-审核-
拨付-办
/1.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信息的,
实现定点医药机构一站式刷卡结算  ;未一站式刷卡
结算的  ,在申请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时 ,一
次性提供材料
2.救助对象认定地与参保地不一致的  ,经基本医保
、  大病保险结报后的结算票(单)据  ,向救助对象
认定地医保部门申请报销  ,报销流程同门诊(  住
院)医疗费用报销  ,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施自动识别、主动结报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国务院令第619号)第
二十九条
2.《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
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3〕217号)第八条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
救助制度的意见》(  国办发〔 2021〕42号)
4.《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六条
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全省基
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3+N ”报销
结算联办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 2019〕13
号)
25 十、医药
机构申请
定点协议
管理
医疗机构
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
1.《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医疗
机构申请书》及《基本医疗保障
协议定点医疗机构自评表》
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中医诊
所备案证或军队医疗机构为民服
务许可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花名册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医 保 专
(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确认的
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无等级不需
提供)  、执业医师(包括执业助
理医师、乡村医师)注册证明
5. 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
清单 、药品及价格清单  ,经省卫
生健康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用
设备清单
6.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经房
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20个工作日申请受理
—资料审
核—查访
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三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
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
条、第十条
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26 十、医药
机构申请
定点协议
管理
零售药店
申请定点
协议管理
1.《基本医疗保障协议定点零售
药店申请书》及《基本医疗保障
协议定点零售药店自评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 、营业执照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零售药店工
作人员花名册
3.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
度 和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   医 保 专
(兼)职管理人员劳动合同
4.药品经营品种及价格清单(  连
锁门店可由总部统一提供)
5.零售药店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
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6.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
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
7.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20个工作日申请受理
—资料审
核—查访
    评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三十一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
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
条、第九条
3.《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第三十七条
27 十一 、   定点医药机构费用结
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
费用结算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定点医疗机
构提供依据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二十九条
2.《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
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   第三十条
28 基本医疗
保险定点
零售药店
费用结算
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定点零售药
店提供依据
不超过30个
工作日
申请—受
理—审核
— 办 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
号)第二十九条
2.《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国
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  第二十九条
说明:

1.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 、户口簿 、护照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
2.委托办理业务的  ,应提供委托人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3.初次办理手工(零星 )报销等涉及费用支付业务或收款账户信息有变化的  ,应提供参保人员银行账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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