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总体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问题,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巩固省级食品安全县创建成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三门县2025年食品安全抽检计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抽检分类和批次
(一)组织实施的抽检计划
本次组织实施1213批次,其中线下餐具抽检379批次。食品监督性抽检834批次,其中食用农产品365批次,网络抽检95批次,详见附件1。
(二)实施监督抽检要求
县局监督抽检重点包括辖区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餐饮食品特别是馒头、油条等跟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早餐食品,龙虾、生食水产品、熟肉制品等群众日常消费量大的食品;生产企业、小作坊抽检计划覆盖本行政区所有正常生产小作坊的所有品种产品,检测项目可根据以往抽检发现的污染物超标、添加剂滥用和残留以及日常监管发现的其他问题自行确定。
二、抽样和检验
抽样和检验工作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样品采集过程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履行法定手续。全年均衡开展抽检,各季度抽样及检验进度占全年批次的比例控制在20%、30%、30%和20%,有效保证时间、区域品种上均衡推进,切实提升抽检质量水平。
(一)抽样单位
除网络抽检外,抽样工作采用“抽检分离”模式,由各所(分局)执法人员负责现场监督检查、抽样,抽样时应全部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保存证据,采集被抽样品状态、食品库存及其他可能影响抽样检验结果的信息,采样时遇有特殊情况应在抽样单的备注信息中注明。
(二)承检机构
本次抽检计划承检机构由三门县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承担,未经县局同意,承检机构不得私下分包或转包抽样和检验计划。部分食用农产品或临时专项任务由外包机构承担。
(三)抽样场所
重点对行政区域内的农贸市场、交易集市、便利店、小食杂店、食品小作坊、小型餐饮单位、校园食堂等经营单位进行抽检。对校园周边区域、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等重点区域可加大抽样频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抽检的,按照总局15号令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数据报送。抽检数据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报送。所有抽样信息和检测结果均需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抽样信息必须在抽样后5日内录入,检测结果必须在抽样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录入(且需在承检机构签发检验报告后3日内录入)。对承检机构数据报送工作考核以信息系统录入的数据为准。
(二)不合格样品结果报告。承检机构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引发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12小时之内报告。每半年对抽检工作结果进行汇总,反映各阶段抽检的品种数量、检验的不合格与合格情况,同时对抽检中检验项目中比较突出的重要指标和不合格产品分布情况作出质量分析;于2025年12月1日前,对全年抽检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县局稽查大队应落实专人及时接收不合格报告,并在5日内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同时启动核查处置工作。
(三)依法复检异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复检异议处理工作,规范不合格复检异议处理流程,及时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填报办理结果。要深化“三服务”,加强政策宣传和帮扶,准确及时告知不合格企业复检异议的权利及申请要求。
(四)严格核查处置。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12小时内启动。负责核查处置的部门应当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在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严格落实核查处置“五个到位”和“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要求。继续推行不合格企业技术帮扶政策,深入推进区域风险隐患治理,有效消除风险隐患,切实提升行业和区域食品安全水平。
(五)规范信息发布。全面落实抽检信息公开制度,严格落实《食品抽检信息公示工作指南》程序要求,及时稳妥公布抽检结果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稳妥公布包括被抽样单位名称(集中交易市场应包括开办者和销售者)、产品名称、进货来源、标称生产企业或产地、生产日期等,对不合格产品要组织开展风险解读。涉及外省生产加工食品应通过省级局向产品所在地省级局通报,公布涉及居民身份信息的,应以相应方式进行处理,保护个人相关信息。加强国抽录入信息管理,不合格数据已经完全提交且启动核查处置程序,报告送达至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不得撤销处理;其他已提交数据,在撤销和退修前,应报请省局审核同意。涉及不合格样品的,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退修前应通知领办核查处置任务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六)严肃工作纪律。持续加强承检机构管理,确保抽检数据合规、真实、准确。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监督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监督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利用监督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严守廉洁纪律。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附件:1.2025年三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2.2025年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专项必检品种、必检项目表(浙江省)
3.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填写规范
附件1
2025年三门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表
序号 | 食品大类(一级) | 食品亚类(二级) | 食品品种(三级) | 食品细类(四级) | 批次数 |
1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糕点 | 16 |
2 | 水果制品 | 水果制品 | 蜜饯 | 蜜饯 | 8 |
3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 15 |
4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豆面/粉丝 | 15 |
5 | 速冻食品 | 速冻食品 | 速冻食品 | 速冻食品 | 15 |
6 | 预制肉制品 | 预制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腌腊肉制品 | 10 |
7 | 粮食加工品 | 粮食加工品 | 谷物粉类制成品 | 生湿面制品 | 25 |
8 | 饮料 | 10 | |||
9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10 | |||
10 | 豆制品 | 豆制品 | 豆制品 | 发酵性豆制品/非发酵性豆制品 | 25 |
11 | 餐饮食品 | 米面及其制品(自制) | 小麦粉制品(自制) | 馒头花卷(自制) | 10 |
包子(自制) | 10 | ||||
油饼油条(自制) | 20 | ||||
焙烤食品(自制) | 焙烤食品(自制) | 糕点(自制) | 20 | ||
面包(自制) | |||||
其他餐饮食品 | 节令食品(自制) | 月饼(自制) | 15 | ||
粽子(自制) | 15 | ||||
肉制品(自制) | 熟肉制品(自制) | 25 | |||
12 | 食用农产品 | 畜禽肉及副产品(45) | 畜肉 | 猪肉 | 15 |
牛肉 | 10 | ||||
羊肉 | 5 | ||||
禽肉 | 鸡肉 | 10 | |||
鸭肉 | 5 | ||||
蔬菜(120) | 豆类蔬菜 | 菜豆 | 5 | ||
豇豆 | 10 | ||||
食荚豌豆 | 5 | ||||
豆芽 | 豆芽 | 5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胡萝卜 | 10 | |||
姜 | 10 | ||||
山药 | 10 | ||||
鳞茎类蔬 菜 | 百合 | 5 | |||
葱 | 10 | ||||
韭菜 | 10 | ||||
茄果类蔬 菜 | 辣椒 | 10 | |||
甜椒 | 10 | ||||
茄子 | 10 | ||||
叶菜类蔬 菜 | 芹菜 | 10 | |||
水产品(75) | 淡水产品 | 淡水虾 | 15 | ||
淡水鱼 | 15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15 | |||
海水虾 | 10 | ||||
贝壳类 | 蛏子 | 5 | |||
血蛤 | 10 | ||||
其他水产 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 5 | |||
水果类(105) | 仁果类水 果 | 梨 | 10 | ||
柑橘类水 果 | 柑、橘 | 10 | |||
橙 | 10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桑葚 | 15 | |||
热带和亚 热带水果 | 香蕉 | 10 | |||
芒果 | 10 | ||||
热带和亚 热带水果 | 荔枝 | 10 | |||
杨梅 | 15 | ||||
龙眼 | 10 | ||||
番木瓜 | 5 | ||||
鲜蛋(15) | 鲜蛋 | 鸡蛋 | 15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5)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籽类 | 5 | ||
13 | 校园专项抽检 | 根据现场情况随机抽取样品 | 50 | ||
14 | 生产企业小作坊 | 根据仓库情况随机抽取样品 | 60 | ||
15 | 网络抽检 | 根据实际情况随机抽取样品 | 95 |
附件2
2025年市县食用农产品抽检专项必检品种、必检项目表(浙江省)
食品亚类 (二级) | 食品品种 (三级) | 食品细类 (四级) | 必检项目 | 可选项目 | 备注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畜肉 | 猪肉 | 氯霉素、替米考星、恩诺沙星 | 挥发性盐基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克伦特罗、莱克 多巴胺、沙丁胺醇、喹乙醇、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地塞米松、甲硝唑、氯丙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 (组合含量)、林可霉素 | |
牛肉 | 克伦特罗 | 挥发性盐基氮、水分、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 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多西环素、地塞米松、林可霉素、倍他米松、土霉素/金霉 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羊肉 | 恩诺沙星 | 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氯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 、沙丁胺醇、磺胺类(总量)、氟苯尼考、林可霉素、环丙氨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畜禽肉及副产品 | 禽肉 | 鸡肉 | 尼卡巴嗪、多西 环素 | 挥发性盐基氮、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 、氯霉素、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恩诺沙星、沙拉沙星、 替米考星、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氟苯尼考、甲硝唑、环丙氨嗪、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 | |
鸭肉 | 呋喃唑酮代谢物 、氟苯尼考 | 呋喃妥因代谢物、氯霉素、氧氟沙星、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 多西环素、甲硝唑、环丙氨嗪 | |||
蔬菜 | 豆类蔬菜 | 菜豆 | 噻虫胺 | 氧乐果、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克百威、毒死蜱、甲胺磷、吡虫 啉、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多菌灵、水胺硫磷、灭蝇胺、倍 硫磷、乙酰甲胺磷 | |
豇豆 | 噻虫胺、噻虫嗪 、倍硫磷 | 啶虫脒、灭蝇胺、毒死蜱、氧乐果、乙酰甲胺磷、乐果、甲基异柳磷 、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氟虫腈、甲胺磷、阿维菌素、水胺硫磷、甲拌磷、三唑磷、氯氰菊 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
食荚豌豆 | 吡唑醚菌酯、烯酰吗啉、多菌灵、噻虫胺 | 阿维菌素、灭蝇胺、氧乐果、毒死蜱、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乙 酰甲胺磷 | |||
豆芽 | 豆芽 | 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 | 亚硫酸盐(以SO₂计)、铅(以Pb计)、总汞(以Hg计)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胡萝卜 | 噻虫胺、甲拌磷 | 氟虫腈、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铅(以Pb计)、毒死蜱 | ||
根茎类和薯芋类蔬菜 | 姜 | 噻虫胺、噻虫嗪、毒死蜱、吡虫啉 | 吡唑醚菌酯、甲胺磷、铅(以Pb计)、镉(以Cd计)、甲拌磷、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六六六、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氯 唑磷、敌敌畏、二氧化硫残留量、克百威、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 | ||
山药 | 咪鲜胺和咪鲜胺 锰盐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涕灭威、铅(以Pb计)、毒死蜱 | |||
鳞茎类蔬 菜 | 百合 | 镉(以Cd计) | 总汞(以Hg计)、毒死蜱 | ||
蔬菜 | 鳞茎类蔬 菜 | 葱 | 噻虫嗪 | 乙酰甲胺磷、毒死蜱、戊唑醇、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丙环 唑、铅(以Pb计)、氧乐果、镉(以Cd计)、水胺硫磷、甲拌磷、甲基异柳磷、三唑磷、克百威 | |
韭菜 | 毒死蜱 | 三氯杀螨醇、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镉(以Cd计)、腐霉利、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甲拌磷、多菌灵、敌敌畏、克百威、辛 硫磷、铅(以Pb计)、氟虫腈、乙酰甲胺磷、二甲戊灵、氧乐果、甲 胺磷、水胺硫磷、乐果、阿维菌素、三唑磷、六六六 | |||
茄果类蔬 菜 | 辣椒 | 噻虫胺、毒死蜱 、啶虫脒 | 呋虫胺、氟吡菌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倍硫磷、镉(以Cd计)、铅(以Pb计)、噻虫嗪、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克百威、吡唑醚菌酯、氧乐果、铬(以Cr计)、敌敌畏、甲胺磷、乙酰甲胺磷、三唑磷、甲拌磷、联苯菊酯、水胺硫磷、乐果、吡虫啉、 氟虫腈、杀扑磷、丙溴磷 | ||
甜椒 | 噻虫胺 | 吡虫啉、毒死蜱、克百威、噻虫嗪、倍硫磷、氧乐果、吡唑醚菌酯、 镉(以Cd计)、阿维菌素 | |||
茄子 | 噻虫胺 | 铅(以Pb计)、镉(以Cd计)、吡唑醚菌酯、毒死蜱、氟虫腈、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甲胺磷、甲拌磷、克百威、噻虫嗪、霜霉威 和霜霉威盐酸盐、水胺硫磷、氧乐果、乙酰甲胺磷 | |||
叶菜类蔬 菜 | 芹菜 | 噻虫胺、毒死蜱 | 甲拌磷、辛硫磷、苯醚甲环唑、甲基异柳磷、百菌清、氯氟氰菊酯和 高效氯氟氰菊酯、二甲戊灵、铅(以Pb计)、阿维菌素、腈菌唑、噻虫嗪、氧乐果、乐果、乙酰甲胺磷、啶虫脒、克百威、敌敌畏、水胺 硫磷、镉(以Cd计)、氟虫腈、三氯杀螨醇、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 ||
水产品 | 淡水产品 | 淡水虾 | 恩诺沙星 | 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 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磺胺类(总量)、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
淡水鱼 | 恩诺沙星、孔雀石绿、磺胺类(总量)、地西泮、氧氟沙星 | 挥发性盐基氮、镉(以Cd计)、氯霉素、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呋喃妥因代谢物、五氯酚酸钠、沙拉沙星、甲氧苄啶、氟苯 尼考、甲硝唑、诺氟沙星、培氟沙星 | |||
海水产品 | 海水鱼 | 恩诺沙星 | 挥发性盐基氮、组胺、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唑酮 代谢物、呋喃它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 计)、磺胺类(总量)、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甲氧苄啶、甲硝唑、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 | ||
海水虾 | 二氧化硫残留量、呋喃唑酮代谢物、恩诺沙星 | 挥发性盐基氮、镉(以Cd计)、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它酮代谢物 、呋喃妥因代谢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土霉素/金霉素/四 环素(组合含量)、磺胺类(总量)、诺氟沙星 | |||
其他水产 品 | 其他水产品(重点品种:牛蛙 ) | 恩诺沙星"、呋喃唑酮代谢物、呋喃西林代谢物、氟苯尼考" | 镉(以Cd计)b、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物、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磺胺类(总量)a、甲硝唑"、氧氟沙星"、诺氟沙星" | a.仅蛙科、鳖科食品 动物检测b.限头足类、腹足类 、棘皮类检测。 | |
水果类 | 仁果类水 果 | 梨 | 苯醚甲环唑、乙 螨唑 | 吡虫啉、敌敌畏、毒死蜱、多菌灵、克百威、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 氰菊酯、氧乐果、水胺硫磷、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噻虫嗪、乙酰甲胺磷 | |
柑橘类水 果 | 柑、橘 | 苯醚甲环唑、联 苯菊酯 | 丙溴磷、克百威、氯唑磷、三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氯氟氰菊酯 和高效氯氟氰菊酯、甲拌磷、2,4-滴和2,4-滴钠盐、狄氏剂、毒死蜱 、杀扑磷、敌敌畏、联苯肼酯 | ||
橙 | 联苯菊酯、氯唑 磷 | 丙溴磷、克百威、三唑磷、杀扑磷、水胺硫磷、氧乐果、2,4-滴和 2,4-滴钠盐、苯醚甲环唑、敌敌畏、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 乙酰甲胺磷 | |||
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 | 桑葚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 计)、糖精钠 (以糖精计)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三氯蔗糖、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多菌灵 | ||
热带和亚 热带水果 | 香蕉 | 吡虫啉、噻虫胺 、噻虫嗪 | 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多菌灵、氟虫腈、甲拌磷、腈苯唑、联苯 菊酯、烯唑醇、百菌清、噻唑膦、氟唑菌酰胺 | ||
芒果 | 吡唑醚菌酯、噻虫胺、戊唑醇 | 苯醚甲环唑、氧乐果、乙酰甲胺磷、吡虫啉、噻虫嗪、噻嗪酮 | |||
水果类 | 热带和亚 热带水果 | 荔枝 | 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吡唑醚菌酯、除虫脲 | 多菌灵、氧乐果、毒死蜱、苯醚甲环唑、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 氰霜唑、氟吗啉、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乐果 | |
杨梅 |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 | 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 三氯蔗糖、敌敌畏、氧乐果、啶虫脒 | |||
龙眼 | 二氧化硫残留量 | 克百威、氯氰菊酯和高效氯氰菊酯、氧乐果 | |||
番木瓜 | 噻虫胺、噻虫嗪 | 乙酰甲胺磷 | |||
鲜蛋 | 鲜蛋 | 鸡蛋 | 甲硝唑、甲氧苄啶、多西环素 | 地美硝唑、呋喃唑酮代谢物、氟虫腈、氯霉素、氟苯尼考、甲砜霉素 、恩诺沙星、氧氟沙星、沙拉沙星、磺胺类(总量)、地克珠利、托曲珠利 | |
其他禽蛋 (重点品种:鸭 蛋 ) | 多西环素 | 呋喃唑酮代谢物、磺胺类(总量) | 仅鸭蛋、鹅蛋检测多 西环素 |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坚果与籽类食品 | 生干籽类 | 黄曲霉毒素B₁ | 酸价(以脂肪计)(KOH)、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铅(以 Pb计)、镉(以Cd计)、噻虫嗪、噻虫胺 | 仅花生检测黄曲霉 毒 素 B₁。 |
注:1部分项目检测结果说明:恩诺沙星检验结果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孔雀石绿检验结果以孔雀石绿与隐色孔雀
石绿之和计,以孔雀石绿表示;磺胺类(总量)包含的具体磺胺药物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5年版)中相应
食品类别要求检验。
2.酸价、过氧化值依据GB 19300判定时,样品前处理按该标准附录B规定;脂肪含量低的莲子、板栗类等食品,其酸价、
过氧化值不作要求;其中芝麻的酸价不纳入2025年监督抽检。
3.海水蟹、虾蛄中镉(以Cd计)仅限生产日期在2023年6月30日(含)之后的产品检测。
4.可选项目选择原则:
1)金刚烷胺、利巴韦林等药物在相关限量标准发布实施前不得纳入监督抽检;鉴于检测方法等问题,虾、蟹中呋喃西林代谢物不纳入监督抽检。
2)可选项目应根据当地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及既往抽检不合格、当地舆情等情况选择,如在本表可选项目之外确定检测项目时,应注意:农药残留项目在GB 2763-2021、GB2763.1-2022标准中有该品种最大允许残留限量及相应指定检测方法;兽药项目在GB31650-2019、GB31650.1-2022有该动物类别相应组织部位的允许限量,或农业农村部公告250号有禁用要求,且有适用检测方法(检测范围应包含该动物及相应组织部位),符合上述要求的农兽药项目方可纳入监督抽检。
5.因生干籽类细类中包含除重点品种花生外的其他生干籽类产品,其他水产品中包含除重点品种牛蛙、鱿鱼外的其他水产品,其他禽蛋中包含除重点品种鸭蛋 外的其他禽蛋,因此“国抽信息系统”不作必检项限制,但各承检机构应按承检区域必检项目要求实施检验,不得漏检漏报。
6.抽样前,应制定抽样方案,抽取样品量、检验及复检备份所需样品量应根据采用的检测方法标准要求确定。
附件3
2025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单
填写规范
一、场所编号规则
抽样单规则由3位任务级别字母加1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特殊情况在编号后增加2位任务性质字母。如专项抽检任务在编号末尾增加“ZX”;跟踪抽检任务在编号末尾增加“GZ”。
编号格式为:任务级别字母(3位字母)+任务年份编号(2位数字)+任务来源编号(6位数字)+抽样单位编号(4位数字)+内部流水号码(5位数字)+特殊任务性质字母(2位字母)。
二、区域类型
(一)“城市”或“乡村”:抽样场所所在地为市辖区以及县、县级市政府所在镇,国抽系统中区域类型应选择为“城市”;所在地为县、县级市(除县、市政府所在镇以外区域),区域类型应选择为选择“乡村”。
(二)“景点(城市)”或“景点(乡镇)”:抽样场所所在地为景区及周边(200米范围内),区域类型应选择为“景点”;城市或乡镇可参照上一条款进行区分。
(三)“学校周边(乡镇)”:抽样场所所在地为学校周边(乡镇),区域类型应选择为“学校周边(乡镇)”。
三、样品属性
(一)“节令食品”:样品为节前抽检的传统节令食品和节令性农产品,选择“节令食品”(传统节令食品包括:青团、粽子、绿豆糕、月饼、汤圆等,节令性农产品包括:春笋、枇杷、杨梅、螃蟹等);
(二)“普通食品”等:其余样品根据其属性,选择“普通食品”或“特殊膳食食品”。
四、抽样地点
(一)生产环节
“成品库(已检区)”:抽样场所为食品生产企业或小作坊成品库,抽取该企业或小作坊已检产品,选择“成品库(已检区)”;
“原辅料库”等:抽样场所为食品生产企业原辅料库、生产线等,抽取其他企业产品,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原辅料库”、“生产线”、“半成品库”、“成品库(待检区)”等。
(二)流通环节
“超市”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超市、商场、母婴店、药店等,选择“超市”;
“批发市场”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食品、副食品批发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菜市场、周边食品商行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或“菜市场”;
“小食杂店”:抽样场所为便利店、副食品店、小卖部、饮用水站、生产企业销售部等,原则上场所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选择“小食杂店”;
“其他”:抽样场所为新兴业态,如:自助食品售卖机、自助式榨汁机、食品冷库(提供租赁服务)等,具体业态名称需在备注栏注明;
“网购”:抽样场所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含外卖订餐平台),选择“网购”。
(三)餐饮环节
“特大型餐馆”等:抽样场所为大型或中小型餐馆等,选择“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
“学校/托幼食堂”:抽样场所为大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选择“学校/托幼食堂”;
“小吃店”等:抽样场所为小吃店、饮品或甜品店、快餐店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小吃店”、“饮品店”、“快餐店”;
“中央厨房”等:抽样场所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等,选择“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五、其他注意事项
流通环节抽样时,因样品标示生产企业名称中含有“(分装)”“(普通合伙)”等字样而导致其名称与系统生产企业库校验结果不一致,此时“标示企业名称”以系统校验结果为准,同时需将标示名称填写在备注栏(标示企业名称:XXX食品有限公司(分装))。
如无法正常获取生产企业信息或生产企业信息由被抽样单位口头提供时,标示生产企业信息填写“/”,所在地信息与被抽样单位一致。
实际抽样中如被抽样单位名称、标示生产企业名称、样品名称及商标等信息涉及符号,统一使用“中文半角”形式。
餐饮环节抽检食品归入餐饮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