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依法对下列单位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因下列单位(见附件)不在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经营,通过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且无法取得联系,现公告送达上述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文书内容见附件。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携带相关资料,到单位主管税务股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书面文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该税务文书视为送达。
附件:1.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送达名单
2.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三门县税务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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