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近年来,国家和浙江省相继出台一系列新政策,对土地储备的职责分工、收购程序、入库和出库管理、开发和管护、资金管理等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我县于2017年出台的《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一下简称《办法》)虽然发挥了较大作用,但在适应新形势下土地储备管理的实际需求方面存在一定不足。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增强政府对国有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高效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我局对原《办法》做了全面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办法》的主要依据有《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自然资规〔2025〕2号)、《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储备工作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31号)、《浙江省土地储备工作指引(试行)》(浙自然资发〔2022〕10号)等。
三、修订内容
《办法》分七个部分,共三十一条内容。
(一)总则,有五条。这部分明确了土地储备管理的目的、依据,界定了本《办法》适用范围,解释了土地储备的概念,明确土地储备管理职责分工和计划管理内容。变化大点的是第一条“依据”和第四条“职责分工”。政策依据主要把原来三部委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07年版)更新为最新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5年版),并且把浙江省最新出台的政策文件吸收进来,使得本《办法》内容与现行上级政策保持一致性和时效性。第四条“职责分工”主要变化是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委员会做地主体责任。
(二)范围和程序,有六条。这部分变化较大的是第七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第七条土地收购程序把原《办法》的“意见征询”和“权属核查”及原办法第十二条(已删除)规定的一些注意事项合并到本条第2项“核查受理”环节,同时新增了“环境调查”、“考古前置”、“风险评估”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是相关部门要求或上位法规政策规定必做的内容,也是近几年土地收购实践中已经在做的内容,因此在此次修订中予以明确。针对价格测算和确定,我们做了较大调整,取消原《办法》中“霸王条款”的规定,改为由财政、资规、属地乡镇、收购主体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增强灵活性和适用性。第十条是新增内容。鉴于近几年在收储实践中企业呼声较高,同时考虑到属地乡镇(街道)或园区政策处理工作能够顺利推进,明确两点:一是对于动产的搬迁可给予适当补偿;二是对“因城市建设、旧城改造、重点工程及低效工业用地改造”等情形需要提出收储,造成停产停业的,可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参考《三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三政办规〔2023〕15号)及台州市天台县补偿标准。
(三)入库标准,有两条。为新增内容,规定储备土地入库的标准,明确储备土地实行移交入库时需要的必要材料。
(四)开发和管护,有五条。调整较大,主要是第十七条临时利用的内容作了比较详细规定,便于实际操作。
(四)出库管理,有四条。为新增内容,明确了供地前必须由储备中心出具预出库单号,有产权登记的必须先行注销登记,以及未经依法供地不得将储备土地划转至非土地储备机构名下。
(六)监督管理,有八条。明确了土地储备资金由政府预算安排、专款专用、使用范围、临时利用收入全额缴入国库以及禁止储备土地抵押融资或提供担保等。同时明确相关部门监督职责以及建立储备土地资产报告制度。删除了原《办法》中的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内容,因为本次修订第二十三条内容已明确由政府预算安排。
(七)附则。对《办法》施行及原《三门县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三政办发〔2017〕77号)废止作了规定。
四、修订亮点
(一)程序更加规范。整合原《办法》分散的内容,确定实际工作中进行但未纳入原办法的程序。
(二)补偿机制更加有力。新增动产搬迁补偿费用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保证企业应有的合理权益。
(三)权限释放更加到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委托的下属国有企业或县政府指定的县属国有企业可开展土地储备政策处理、考古前置、土壤环境状况调查以及储备土地三通一平、临时利用和日常管护等做地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五、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工作。
六、注意事项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30天起施行。
七、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县人民政府为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调控土地市场,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八、政策解读机关及联系电话
解读机关: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人:杨敏
联系电话:0576-833179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