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
结果信息公示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示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12月27日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结果
信息公示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行政处 罚结果信息网上公开暂行条例》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进“大综合 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做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行政处罚结果公示准确率,保障行政执法公信力,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示网站
经浙江省“大综合一体化”执法监管数字应用平台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其结果信息将自动公示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板块,并在“信用浙江”“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推送。
二、公示规范
(一)时间
应当在作出或者变更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撤下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并作出说明。
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应当撤下。
(二)内容
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可以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者摘要信息。摘要信息,应当包括:
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2、案件名称;
3、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
4、法定代表人姓名;
5、主要违法事实;
6、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7、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隐去下列内容:
1、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以及被处罚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
(三)不予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予网上公开: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省级以上行政执法机关认为不适宜网上公开的其他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四)更正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在互联网上公开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
三、公示流程
执法办案人员在提交处理决定呈批前,应同步勾选“是否公示”的选项框,并编辑公示推送内容,编辑完成交由法规科审核通过后,方可点击提交处理决定呈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将自动公示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公开”板块,并在“信用浙江”“信用中国”网站同步推送,不可擅自修改。
四、工作要求
(一)发挥审核作用。严格遵守审核流程,确保行政处罚公开信息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步制作、同步审核、同步审批,确保公示内容表述准确,对依法应当进行脱敏处理的内容及时妥善处理,对公 开信息内容难以把握的,应当组织会商研究。
(二)明晰责任主体。坚持“谁处罚、谁负责”的原则,做到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各执法办案人员要精准把握公示规范,准确表述、妥善处理;法规科负责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的审核工作,严格要求所有处罚结果公示信息均指定专人严格审查,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口径、统一出口。
(三)强化监督整改。市县综合执法办将会同司法局、大数据局通过数字化手段实时监督处罚结果公示情况,发现处罚公示异常的,通过定点通知、风险提示函、通报等方式对存在问题的部门进行提醒,我局在收到相关整改提示后,应当迅速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