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吴昌兴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吴昌兴,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6******210,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吴昌兴于2025年1月18日12时35分驾驶浙J6Q80*号轻型栏板货车途经三门县健跳镇文教路与西山路交叉口临海面馆门前路段,倒车时与陈伯进驾驶的浙JF9972*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浙JF9972*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吴昌兴有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依法扣留了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扣留的浙J6Q80*号轻型栏板货车照片及信息核查结果等。
吴昌兴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400元的处罚(罚款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10版)》的基础保费)。
因吴昌兴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吴昌兴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吴昌兴如有陈述和申辩或要求听证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