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在我县登记结婚的夫妇提供价值200-400元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和“免费孕前优生检测”。(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为在我县登记结婚的男女青年,或有一方为三门县户籍且准备怀孕的夫妇,或双方非三门县户籍但在三门县居住半年以上且准备怀孕的夫妇,免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或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检查项目及免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优化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和省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项目的实施意见》(浙卫发〔2015〕72号)规定的服务项目包提供服务。
(三)获取流程:参加免费婚前医学检查或参加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对象凭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非三门县户籍凭双方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到三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婚检国免中心享受免费检查。
第二条 为所有孕妇提供价值不少于300元的免费孕期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二)检查项目及免费标准:按照《浙江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四版)》和《三门县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三门县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三卫发〔2023〕39号)规定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三) 获取流程:1.孕妇凭夫妻双方户口本在孕13周前到户籍所在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册和产前检查,享受部分项目免费。2.孕妇凭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者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和丈夫户口本(非三门县户籍凭双方身份证和《浙江省居住证》)到三门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享受免费产前筛查。夫妇有一方为三门县户籍的孕妇在三门县外其它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产前筛查的,凭孕妇本人或者夫妇双方身份证和户口本、孕产妇保健册、产前筛查报告单、收费凭证原件到户籍地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规定标准内按实报销。
第三条 为新生儿开展价值不少于300元的免费疾病筛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二)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发放方式等按《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 浙江省财政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2023年版)的通知》(浙卫办〔2023〕3号)文件执行。
第四条 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二)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发放方式等按《关于进一步明确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台医保联发〔2022〕1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79 号)文件执行。
(三)办理流程:
1.医院端“无感办”。
2.浙里办APP、“浙里医保”申请办理。
3.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地方专区“浙江省”申请办理。
4.行政审批中心医保窗口、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农商行网点等线下办理。
第五条 发生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可享受500元定额补贴。(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
(二)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发放方式等按《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全民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18〕79 号)文件执行。
(三)办理流程: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联网刷卡结算;非本人原因未直接联网刷卡结算的,可到行政审批中心医保窗口办理。
第六条 向二孩、三孩家庭分别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2000元、5000元。(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家庭。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三门县户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申报补贴的二孩、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2)拟申报补贴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需落户三门县;
(3)拟申报补贴子女在2024年4月15日零时及以后出生;育儿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2.夫妻双方均为非三门户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申报补贴的二孩、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2)拟申报补贴子女在三门县内助产机构出生;
(3)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在三门县连续缴纳社保36个月及以上;
(4)拟申报补贴子女在2024年4月15日零时及以后出生;育儿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二)办理程序: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三门县户籍: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向二孩、三孩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县育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并公示,补贴资金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办理发放。
2.夫妻双方均为非三门户籍: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向夫妻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县育儿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并公示,补贴资金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办理发放。
(三)申请材料:
(1)《三门县育儿补贴申请表》(附件1);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申报补贴子女户口本、所有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5)夫妻一方的三门县社保卡及其复印件;
(6)在三门县连续缴纳社保36个月以上证明(仅夫妻双方均为非三门户籍提供);
(7)其他资料:如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其他规定:
1.符合条件的夫妻发生离婚、丧偶等情形,夫妻离婚的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申领;丧偶的,由另一方申领;双方死亡的,育儿津贴由生育子女法定监护人申领;申报补助前,子女死亡的不再发放(2024年4月15日后至实施细则出台之间子女死亡的照常发放)。
2.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育儿津贴。
(五)申报期限:生育后两年内。
(六)发放方式:原则上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申请对象凡出现虚报、冒领的将取消补助资格;补助已发放的,退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 婴幼儿在入园之前进行入托的(经县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对三孩每月发放500元托育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在托三孩且月龄不超过48个月。
1.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三门县户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申报补贴的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2)拟申报补贴子女需落户三门县;
(3)在三门县内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入托满3个月;
(4)拟申报补贴子女在2024年4月15日零时及以后入托;育儿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2.夫妻双方均为非三门户籍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拟申报补贴的三孩为夫妻共同生育且符合国家政策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不计入子女数:
①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
②夫妻收养的子女;
③已死亡的子女或失踪且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子女;
④婚姻存续期间与配偶以外的人生育的子女。
(2)拟申报补贴子女在三门县内助产机构出生;
(3)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在三门县连续缴纳社保36个月及以上;
(4)在三门县内已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入托满3个月;
(5)拟申报补贴子女在2024年4月15日零时及以后入托;育儿补贴发放对象的确认以家庭为单位。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应于每年9月向三孩入托的托育机构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三门县托育补贴申请表》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卫生健康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核确认并公示,补贴资金于每年12月底前集中办理发放。
(三)申请材料:
(1)《三门县托育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拟申报补贴子女户口本、所有生育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及复印件;
(5)夫妻一方的三门县社保卡及其复印件;
(6)托育服务机构出具的收费票据和入托证明;
(7)在三门县连续缴纳社保36个月以上证明(仅夫妻双方均为非三门户籍提供);
(8)其他资料:如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等。
以上材料核验原件留复印件。
(四)其他规定:
1.符合条件的夫妻发生离婚、丧偶等情形,夫妻离婚的由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申领;丧偶的,由另一方申领;双方死亡的,托育补贴由生育子女法定监护人申领;申报补助前,子女死亡的不再发放。
2.同一对夫妻符合政策生育多胞胎合并生育子女数超过3个的,同等享受第三孩托育补助。
(五)申报期限:入托后两年内。
(六)发放方式:原则上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银行账户。
申请对象凡出现虚报、冒领的将取消补助资格;补助已发放的,退回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新开办托班,且在县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的,按每个托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受托婴幼儿每生每年给予托育机构600元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托育机构。
(二)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发放方式等按照《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惠普托育基本公共服务资金补助实施方案的通知》(三政办规〔2023〕3号)文件执行。
第九条 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及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给予优先选择。(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二孩、三孩家庭。
(二)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按照《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文件执行。
第十条 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受当前最高贷款限额限制。(责任单位: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家庭。
(二)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按照《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台房金管〔2024〕2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按照“长幼随学”政策就读,第三孩可以去一孩或者二孩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县教育局)
(一)政策对象:符合《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家庭。
(二)申请条件、办理程序、申请材料等按照《三门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