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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62519714P/2025-00422 文号
成文日期2025-02-14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通知公告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62519714P/2025-00422

  • 主题分类:

    公安

  • 发布机构:

    县公安局

  • 成文日期:

    2025-02-14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公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告知公告(三门大队)(2025年第001期)

2025-02-14 16:00 来源:县公安局浏览次数:

驾驶人陈辉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陈辉,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9******873,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陈辉2024年12月12日11时02分驾驶浙JQ29P*号小型轿车途经S204余温线三门段-163公里600米路段时,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机动车。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核查结果及扣留的浙JQ29P*号小型轿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陈辉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记1分;陈辉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罚款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10版)》的基础保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陈辉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陈辉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辉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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