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强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10日
关于加强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监督管理,规范预拌混凝土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特制定本通知。
一、强化组织领导
统筹全县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及园区力量,联合打击全县违规预拌混凝土搅拌站,促进预拌混凝土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成立三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召集人,县府办、县商务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税务局、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供电公司等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园区相关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主要负责协调日常联系、会务安排、信息汇总、进展通报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商务局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会议,主要对商品混凝土日常监管和违规生产销售商品混凝土问题跨部门联合执法等进行会商协调。
二、领导小组职责分工
相关职能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全县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管理工作。
(一)县商务局:牵头专项整治工作,定期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共享整治工作信息,汇总配套临时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引导预拌混凝土资质被吊销、撤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混凝土搅拌站注销营业执照。为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发展和应用提供信息咨询、业务培训等服务。
(二)县公安局:负责对违规建设搅拌站和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予以查处。检查混凝土搅拌车卫星定位系统、安全提醒设备等。
(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土地使用合法性审查,依法依规依职权对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做好查处监督。
(四)县建设局:负责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审批,加强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和建筑工程中预拌混凝土使用质量的监督,负责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超资质开展预拌混凝土销售行为。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临时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对交通项目配套临时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运营和拆除实施全过程监管,在工程完工后应确保配套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应拆尽拆”。定期收集交通项目配套临时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并抄告县商务局(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六)县水利局:负责权限内混凝土搅拌站自备取水许可证审批,负责水利领域建设工程项目中临时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对水利项目配套临时混凝土搅拌站的建设、运营和拆除实施全过程监管,在项目完工后确保项目配套的临时混凝土搅拌站“应拆尽拆”,定期收集水利项目配套临时混凝土搅拌站信息,并抄告县商务局(散装水泥主管部门)。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自建混凝土搅拌站特种设备使用的日常监管工作(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除外),配合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开展协助监管工作,负责依申请办理混凝土搅拌站营业执照的变更或注销工作。
(八)县综合执法局:对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九)县财政局(县国资办):负责督促县国投公司、县社发集团、县环境公司等县属企业加强建设工程项目临时混凝土搅拌站的管理。
(十)县税务局: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检查发现的涉税风险开展风控核查,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移送稽查查处。
(十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负责自建混凝土搅拌站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日常监管工作,对未取得环保审批手续和环保措施不到位的搅拌站依法予以查处。
(十二)县供电公司: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电供应的日常监管工作,配合县级主管部门落实对违法违规搅拌站的停电措施。
(十三)各乡镇(街道)、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发现违规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送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三、工作内容
(一)推动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认真落实行业内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各职能部门联合执法监管,通过信息互通、监管协同、执法联合等手段,指导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生产,严格质量和计量管理,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督促预拌混凝土企业对其专用车辆检查和监管,确保技术状态良好,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专用车辆驾驶人业务技能和安全培训。
(二)规范工程项目配套临时混凝土搅拌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工程主管部门对现有工程项目的配套临时搅拌站进行全面梳理,拆除一批非必要的配套临时搅拌站,同时加强监管,生产的混凝土仅用于本工程项目,严禁对外销售,如有对外销售的,一经查实,将项目施工单位违规行为抄告相关职能部门,由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开展后续处理。工程完工后,由工程主管部门督促落实三十天内拆除设备、清理场地。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详见附件2。
(三)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自营混凝土搅拌站。各乡镇(街道)、园区和行业协会要开展摸排,重点调查辖区内违法违规生产销售的混凝土搅拌站,逐一排查核实,建立动态信息库,做到“一站一档”。各乡镇(街道)、园区对于排摸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混凝土搅拌站,应立即制止并报送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相关单位按职责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违法建设等行为,并依法拆除设备,清理场地。
(四)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预拌混凝土行为。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联合相关部门依法打击违规生产混凝土行为,预防不合格预拌混凝土流入市场,保障工程质量和群众利益。依法查处违规生产不合格混凝土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监管和建设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管。
四、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严格执法。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密切协作,加强联合执法和联合惩戒,确保治理工作成效。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二)强化宣传,积极引导。各相关单位和乡镇(街道)、园区应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信息媒介,及时向社会公布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同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广泛收集预拌混凝土行业违法违规线索;积极宣传预拌混凝土行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件,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警示形式加强行业警示教育。
本通知自2025年10月10日起施行。
附件:1.三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名单
2.三门县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和管理
实施意见
附件1
三门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名单
县府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办)、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县税务局、县供电公司、浙江三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沿海工业城发展服务中心、各乡镇(街道)。
附件2
三门县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混凝土搅拌站
建设和管理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县重点工程项目配套混凝土搅拌站建设和管理,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浙江省商务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迭代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重点建设工程以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配套混凝土搅拌站(以下简称“自拌站”)建设和管理。
(二)自拌站建设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当按照“不建少建、合理布局、清洁环保、建拆并行”的要求进行管理,工程结束后自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状。
(三)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务联系部门是自拌站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园区履行辖区范围内属地管理职责。
(四)自拌站建设应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自拌站不得对外承包,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是自拌站的责任主体。
二、新建自拌站建设
(一)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向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业务联系部门(以下简称“自拌站主管部门”)申请,由建设单位向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向县商务局备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新建自拌站:
1.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2.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
3.施工现场三十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
4.建设工程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
(二)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自拌站主管部门等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障自拌站的合理布局,重点工程建设单位应按国家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规定建设和自行拆除自拌站。
(三)自拌站主管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及本实施意见相关要求,把是否需要建设自拌站纳入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环节,并将具体建设要求在初步设计编制中予以明确。台州市级以上建设项目由台州市级以上建设单位承建的,自拌站主管部门需在项目初步设计编制前与上级部门协调联系。
(四)县发展改革局在组织新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征求商务等部门意见。
(五)自拌站主管部门应召集自然资源规划、商务、环保、公安交警等部门,并组织专家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设置的自拌站数量、位置和车辆运输线路进行论证。项目中期如中途增加自拌站,自拌站主管部门需报县预拌混凝土行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设立。
(六)自拌站建设需到环保、商务部门登记,相关建设标准应符合省商务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浙江省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迭代升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
(七)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自拌站应先按照规定进行临时用地审批后,方可建设。建设完毕后,自拌站主管部门召集发改、商务、生态环境、住建、应急、市场监管等部门,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自拌站管理
(一)自拌站主管部门要建立自拌站管理制度,报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自拌站违规举报电话。自拌站不得对外经营,生产的混凝土不得对外销售,仅限本工程使用。
(二)自拌站车辆应严格按照审批路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车辆运行确需临时改变路线或临时增加车辆的,由建设单位报自拌站主管部门、商务、公安交警部门后共同确认。
(三)自拌站发生擅自供应本工程项目以外混凝土的,由自拌站主管部门按自拌站内部管理制度先行处理,并抄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视情对建设单位进行信用评价扣分。
(四)各乡镇(街道)及园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助有关部门负责本辖区自拌站管理工作;发现违规自拌站私卖混凝土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送商务局;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协助做好现场处置、秩序维护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核查违法行为整改动态。
四、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局:做好新建项目设计方案相关审查工作。
(二)县公安局:依法对自拌站专用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安全提醒设备、可视设备安装、运行等情况的检查,负责自拌站专用车辆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工作。
(三)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做好自拌站项目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四)县建设局: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混凝土质量监管,负责监督管理建筑业企业及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超资质开展预拌混凝土销售行为。
(五)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自拌站车辆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联合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协同处理源头管理等事宜。
(六)县商务局:承担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使用袋装水泥,及自拌站登记备案工作;协助制定自拌站内部管理制度,牵头做好自拌站违法违规处理工作。
(七)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自拌站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自拌站相关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九)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自拌站运输所涉及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十)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负责重点工程项目环评审批工作,监督自拌站环保污染治理配套设施的建设落实及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工作。
(十一)县供电局:负责做好自拌站电力保障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