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中低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加强年度动态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省建设厅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二、政策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省建设厅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浙建保发〔2023〕69号)《关于公布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廉租住房租金及补贴标准的通知》(三政办发〔2014〕97号)《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三政办发〔2020〕13号)《三门县公租房管理暂行办法》(三政发〔2014〕52号)《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三建规〔2014〕204号)
三、起草过程
2024年5月30日《管理规定》通过公文交换系统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采纳了县卫健局关于《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三政规〔2024〕3号)文件规定的条款;2024年7月19日,安排第三方完成了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2024年8月2日组织全县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讨论;2024年8月13日通过政务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0条意见;2024年9月20日局法制科提出修改意见;2024年9月29日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对以上意见进行汇总分析。通过以上各种方式交流、讨论、调研后整理《管理规定》。2024年10月14日,通过局党委会议。2024年10月28日通过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核。
四、主要内容
(一)准入管理
1.保障对象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低收入、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
2.保障条件
对四类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制定不同的准入条件,其中包括户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其他财产额度限制等。
(二)配给管理
1.实物配租:对城镇低收入、特困人员、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一二级残疾人及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申报时上一年流动人口管理积分在本县排名前三名的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家庭,给于实物优先保障。
结合本地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财力等状况,确定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在现有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其中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5㎡,最高不超过公租房建设标准面积。
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收入状况、房源地段等因素,按申请对象类别分档确定租金标准。
2.租赁补贴:因房源短缺,对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轮候家庭,实行租赁补贴。
补贴对象:第一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类新就业无房职工。
补贴标准=保障面积×单位补贴标准×分类系数。
(1)最高保障面积
保障对象2人及以下的,建筑面积36平方米;保障对象3人及以上的人均18平方米,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2)单位补贴标准,每月8元/平方米。
(3)分类系数
1)一类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系数为1.0;低边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系数为0.5。
2)第一类住房困难家庭中除上述三种家庭情况外的其他家庭、第二类、第三类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系数为0.3。
(4)租赁补贴资金来源
资金由上级资金补助和县财政统筹安排保障,如上级资金补助不足,由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部分补足,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额度按标准发放;不足部分超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额度的,保障对象的租赁补贴额度按比例下浮。
(三)配后管理
1.租金收缴
根据三门县人民政府〔2023〕14号常务会议纪要、《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处置保障房移交相关问题的批复》三政函〔2023〕198号、三政督办单〔2023〕7号、三门县国有资本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组建方案等文件要求,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三门县内所有公租房产权移交给台州市北部湾区经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由该公司收取公租房的租金。
2.物业维修与日常巡查检查
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
3.退出管理
公租房保障家庭因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5日起施行。
解读单位: 三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科室: 三门县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解读人: 郑有区 联系电话:0576-89330362
解读时间:2024年12月 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