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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763935162P/2025-00312 文号
成文日期2025-01-21 发布机构县应急管理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763935162P/2025-00312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应急管理局

  • 成文日期:

    2025-01-21

  •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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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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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解读】《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政策解读

2025-01-21 16:56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浏览次数:

政策原文

一、《通告》背景

据气象部门预测,2025年春季我县降雨将持续偏少,森林火险等级较高。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春节、清明期间森林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发布本《通告》。现就《通告》作如下解读:

二、《通告》依据

本《通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通告》主要内容

(一)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的设置

2025年1月23日至5月5日是全县森林禁火期。全县林地及距林缘50米以内区域为禁火区。

(二)八个禁令

1、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2、禁止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3、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4、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

5、禁止在禁火区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6、禁止在禁火区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7、禁止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8、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通告》适用对象

本《通告》适用于三门县辖区内城乡居民。

五、《通告》注意事项

《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禁火期、禁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七条:“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责令补种树木;应当给予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规定依法决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解读机关

本《通告》由三门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读。

解读人:许袁霄  联系方式:  0576-83336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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