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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MB0N95354Y/2024-119223 文号
成文日期2024-09-03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意见征集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MB0N95354Y/2024-119223

  • 主题分类:

    农业、畜牧业、渔业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9-03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优化三门县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 方案意见的公告

2024-09-03 11:29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更好的实现我县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推进我西兰花产业提质升档经调研论证,修改完善了我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有关内容,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99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联系人:翁胤容,电话:13906573154573154),邮箱457745989@qq.com

 

 

 

附件:1. 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地方财政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2. 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地方财政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493

 

 

附件1

 

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地方财政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条款

窗体顶端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西兰花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统称“保险西兰花”),可进行投保:

(一)种植面积在20亩(含)以上,生长正常;

(二)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三)由被保险人合法种植或管理的。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市场价格波动,造成保险西兰花月平均离地价格低于约定的目标价格时,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约定的目标价格:

根据历年西兰花种植盈亏情况,约定目标价格确定为2.2元/公斤。

月平均离地价格: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西兰花月平均离地价格参考每月发布的全国重点农产品市场全国均价,具体以农业农村部全国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网址:http://www.moa.gov.cn,路径:首页-数据-重点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数据查询)公布的全国西兰花批发价数据为准。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月平均离地价格=约定保险期间内每月发布的全国均价×0.33(离地价格系数)

如果连续两年保险期间内西兰花平均离地价格波动幅度达到启动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机制,则根据释义列明规则调整离地价格系数。

如果约定取数平台因故关停影响西兰花价格数据获取,则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替代方案。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自然灾害、病虫草鼠害;

(四)战争、骚乱、盗窃、恐怖活动及违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对因不符合当地种植规范或技术管理要求,造成保险西兰花的数量、品质及价格下降带来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自行毁掉或放弃保险西兰花种植或改种其他作物造成的损失;

(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约定的价格风险保险期外收获并出售的情况。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西兰花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兰花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土地流转租金和人工等成本确定为33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在保险期间内约定西兰花每亩产量为1500公斤,每月约定每亩产量如下表:

每月约定每亩产量明细表

月份

约定占总产量比例

约定每亩产量(公斤)

11月

20%

300

12月

25%

375

1月

35%

525

2月

20%

300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期间,自当年11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2月28日24时止(次年闰年的则至2月29日24时止)。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金额支付的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西兰花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自付部分的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西兰花种植管理的规定,搞好种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田间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西兰花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六条 保险西兰花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七条 授权保险人处理个人信息(含敏感个人信息)。授权保险人为理赔服务需要,向合作的第三方机构提供上述个人信息并委托其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保险凭证、索赔申请书等资料。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西兰花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西兰花收获上市后发生价格风险,赔偿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月平均离地价格高于0.57元/公斤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月赔偿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月平均离地价格(元/公斤))×每月约定每亩产量(公斤/亩)×保险面积(亩)

赔偿金额=∑每月赔偿金额(元)

(二)当月平均离地价格低于0.57元/公斤(含)时,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每月赔偿金额=约定目标价格(元/公斤)×每月约定每亩产量(公斤/亩)×保险面积(亩)

赔偿金额=∑每月赔偿金额(元)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大于其可保面积时,保险人以可保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

本条所指可保面积指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西兰花实际种植面积。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产量小于被保险人实际产量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产量计算赔偿。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产量大于被保险人实际产量的,保险人按实际产量计算赔偿。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适用现行有效法律的规定。

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

第二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西兰花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日比例计收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损失发生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以下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约定目标价格是根据实地调研农户反馈的每亩西兰花物化成本与亩产,结合农业部门相关数据及意见综合确定,约定目标价格2.2元/公斤。

(二)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机制

1.系数调整启动条件

在连续两年的保险期间内,保险西兰花的平均离地价格相较于前一年持续上涨或下跌,且这两年的平均涨幅或跌幅达到或超过10%

2.系数调整计算方式

保险西兰花价格波动达到系数调整启动条件时,根据两年保险期间平均涨幅或跌幅对应的调整比例对离地价格系数进行调整,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调整后离地价格系数=上一年离地价格系数×系数调整比例

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比例表

两年保险期间平均涨幅或跌幅

连续上涨时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比例

连续下跌时离地价格系数调整比例

[10%,15%)

95%

105%

[15%,20%)

90%

110%

[20%,30%)

85%

115%

[30%,50%)

80%

120%

50%及以上

70%

130%

调整后离地价格系数保留两位小数,在启动新一轮调整前维持不变。

(三)自然灾害:指地震、雷击、洪水、暴雨、暴风、台风、龙卷风、雹灾、雪灾、旱灾、山体滑坡、泥石流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壳发生的震动。

2.雷击:指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其破坏形式分为直接雷击和感应雷击两种。

3.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或暴雨积水。规律性涨潮、海水倒灌、地下渗水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洪水。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暴风:指8级以上大风,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即构成风灾责任。

6.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 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7.龙卷风:指在强对流之内出现活动范围小、时间短、风力极强,具有近于垂直轴的强烈气旋涡而造成的灾害,陆地上最大风速在 79~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 100米/秒以上。

8.雹灾:指在对流性天气控制下,积雨云中凝结生成的冰块从空中降落,造成作物严重的机械损伤而带来的损失。

9.雪灾:因长时间大量降雪造成大范围积雪成灾的自然现象。

10.旱灾:指因自然气候的影响,土壤水与农作物生长需水不平衡造成植株异常水分短缺,从而直接导致农作物死亡、减产和绝收损失的现象。

11.山体滑坡:指山体上不稳的岩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2.泥石流:指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四)病虫草鼠害:指农作物病害、虫害、恶性杂草以及鼠害。

(五)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六)骚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七)盗窃:指以违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他人财物管控权的行为。

(八)恐怖活动:指以制造社会恐慌、胁迫国家机关或者国际组织为目的,采取暴力、破坏、恐吓或者其他手段,造成或者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损坏、社会秩序混乱等严重社会危害的行为。煽动、资助或者以其他方式协助实施上述活动的,也属于恐怖活动。

(九)违法行为:指违反国家现行法律规定,危害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附件2

 

中国人保财险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地方财政补贴性西兰花价格指数保险费率表

 

    一、单位保险金额

保险西兰花的每亩保险金额参照保险西兰花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土地流转租金和人工等成本确定为3300元/亩,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基准费率

10%

、保险费计算公式

保险费=单位保险金额(元/亩)×保险面积(亩)×保险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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