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原则,强化村民住房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9月10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叶挺,电话:83361661,邮箱:1084407472@qq.com
附件: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29日
三门县农村住房联建、统建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贯彻落实节约用地原则,强化村民住房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浙江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浙江省农民建房“一件事”办事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范围内,村民或村民委员会在宅基地上联建、统建农村住房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联建,是指村民联合申请办理住房的建设方式。
本规定所称统建,是指村民委员会统一申请办理住房的建设方式。
(三)农村住房联建、统建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用地、公开公正、村民自愿原则。
二、建设规模
1. 面积标准。联建、统建住房的面积标准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和《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政规〔2024〕9号)执行。
2. 层数控制。联建公寓式住房层数不得超过9层,统建公寓式住房层数不得超过18层。
三、技术要求
(一)联建方式
1.建设3层及以下住房的要求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规定执行。
2.建设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要求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政规〔2024〕9号)规定执行。
3.建设7-9层公寓式住房要求如下:
(1)设计要求: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建筑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
(2)施工要求: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3)组织实施要求: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公寓式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不得剩户型房源)等内容。
(二)统建方式
(1)设计要求:须委托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地块建筑方案,并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须经图审。
(2)施工要求:须委托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委托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加强对规划、用地、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3)组织实施要求:须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和用地面积等内容;同时制定统一建设住房的实施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方案及住房分配方案(可预留不超过建设住房10%的建筑面积或6套住房)。
(4)涉及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采购和招投标的按照《三门县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2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办理程序
(一)联建方式
1.建设3层及以下住房的审批程序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办理。
2.建设6层及以下公寓式住房的审批程序按照《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三政规〔2024〕9号)办理。
3.建设7-9层公寓式住房按以下审批程序办理:
(1)建筑方案审查。联建村民将建筑方案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查。
(2)村民申请。联建村民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申请办理。
(3)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联建村民申请提交的公寓式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用地面积、户型及面积、村民名单信息表等内容进行审查。
(4)审批发证。批准单位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为联合建设公寓式住房的村民,同时应附规划定点图和村民名单信息表作为附件。
(5)住房验收。联建村民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相关单位先进行规划、用地、工程质量、消防等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并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出具消防设施评估报告。
(6)权证登记。村民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村民名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登记在村民名下。
(二)统建方式
1.建筑方案审查。村民委员会将建筑方案上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审查。
2.村集体申请。村民委员会凭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查通过的建筑方案、统一建设住房实施方案及其他必要材料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要求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3.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村民委员会申请提交的实施方案、用地面积、户型及面积、村民名单信息表等内容进行审查。
4.项目备案。村民委员会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资格审查通过的结果向县发改局申请项目备案。
5.审批发证。(1)规划用地许可:项目备案后,由批准单位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施工许可:村民委员会凭项目备案文件、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经图审的施工图、建设资金落实证明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6.住房验收。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勘察相关单位先进行规划、用地、工程质量、消防等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档案资料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7.权证登记。村民委员会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通过的村民名单信息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权利人登记在村民名下。
五、附则
(一)本规定发布前,已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的农村村民联建、统建住房,不动产首次登记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建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自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