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4-119110 文号
成文日期2024-08-26 发布机构县发改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政策解读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4-119110

  •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 发布机构:

    县发改局

  • 成文日期:

    2024-08-26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图文解读】关于《三门县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4-08-26 17:09 来源:县发改局

《三门县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

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制订背景

为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及维护管理责任等问题,浙江省于2016年率先在嘉兴海宁市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形成了一定的改革成果;台州市于2019年在三门开展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试点,为认真完成试点任务,我县于当年11月份就出台了《三门县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三政办规〔2019〕11号)文件,明确了人防工程产权初始登记主体为县人防主管部门,规定了使用管理等一些简要事项。随着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持续深化,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先后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的规定,台州市也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不仅明确了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上结人防工程产权为国有所有还规定要将产权登记在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名下;同时还对规划建设、使用监管、维护管理等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为此,我县于2019年出台的《三门县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已不适合改革的新要求,对存在的产权登记主体、使用经营管理等一些不合理、不规范问题急需重新明确。所以,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和方案要求,在《三门县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合理优化条款、整合重塑内容,制订出台《三门县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

二、制定目标

    更好实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让人防资产的归属得到合理界定,让城市地下空间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进一步有助于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平战转换,消除防护隐患,提升防护水平,真正实现人防工程战备、经济、社会效益的有机统一

三、订依据

本实施细则制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这部法律为根本,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9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化人防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人防办〔2019〕13号)以及《台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台政办发〔2022〕51号)等系列有关人防产权制度改革文件为主要依据,结合我县实际,三门县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

制订过程

《实施细则》(送审稿)由县人防办负责起草。前期,全面总结《三门县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系统梳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省内行之有效的试点经验做法;形成初稿后,书面征求县级有关单位和通过单位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府办相关领导牵头组织召开相关讨论会,向县政府分管领导汇报有关起草情况,在此基础上形成《三门县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细则》(送审稿)。该送审稿已提交司法局通过了规范性文件审查。

五、制订内容

(一)主要内容

综合吸收借鉴省内各地产权制度改革经验做法结合、市有关人防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本细则制订核心内容就是以国有土地出让(划拨、租赁)以及以国有土地作价出资条件的,明确了依法结建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建设单位应将已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法结建人防工程无偿移交给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该国资企业负责接收和产权登记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并承担维护管理等责任;同时,对改革前存量人防工程作了原则上规定。实施细则共分为六部分内容。

1、总则。主要明确了细则制订依据、适用范围和相关单位职责。

2、规划与建设。是强化规划衔接,要求人防专项规划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二是强化规划落地,要求出让、划拨、租赁国有土地时,明确应当修建的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类型、防护等级、建筑指标等内容,将人防工程建设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的详细规划中。三是强化防空地下室隐蔽功能,对防空地下室的掩蔽面积等作了明确要求。四是强化人防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办理相关手续和履行有关职责,工程建设符合防护和质量标准。

3、产权登记管理。为明晰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推动产权制度改革落地。一是明确依法结建的防空地下室产权归国家所有,首次登记权利人为政府确定的国资企业。二是明确要求在竣工验收备案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移交手续。三是对依法结建防空地下室的不动产登记作了规定。四是明确由政府出资建设的有关单位结建人防工程的登记主体。

4、使用经营管理。人防工程为经济社会服务的同时,也要兼顾好工程的国防和公益属性。一是明确在战时或者平时应对突发事件时,县政府可以统一安排使用辖区内的人防工程。二是强化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管理,出租防空地下室给他人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三是规定人防工程拆除、改造、报废的有关程序要求。四是平时利用所产生的收益优先用于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等。

5、维护监督管理。做好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管理是确保在战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的关键。一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同类型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责任主体。二是明确相关单位监管职责和监管内容。三是规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质量要求,明确应当保持人防工程及其设施、设备完好,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6、附则。一是明确发生有关情形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存量项目的解决路径。

(二)实施时间

 自2024年  日起施行。

七、适用对象

三门县县城及省定人防重点镇

八、注意事项

本细则自2024年920日起施行。

九、关键词解释

1.产权人:本细则特指依法享有人防工程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2.依法结建工程:本细则特指根据人防相关法律法规建造的人防工程

十、新旧政策差异

与原规定区别:明确产权登记的程序及产权登记人为县政府指定国有企业。

十一、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三门县发展和改革局

解读人:鲍宏亮

联系方式:0576-89303289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