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等规定,要加强对用海审批、使用、监管等各环节的监督和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养殖用海的审批和管理,提高养殖资源要素的保障水平,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三门县浅海开放式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
《浙江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
《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
三、起草过程
我县于2024年3月开始起草《三门县浅海开放式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在多轮讨论并征求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三门县浅海开放式养殖用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024年6月18日至7月22日,在县信息公开网站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征求意见期间收到0条意见。
四、主要内容
(一)海域使用权的取得
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1、申请审批。
申请主体:村民(社区)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根据失地、失海的农(渔)民或转业转产的农(渔)民用海需求,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养殖用海申请。
申请用海范围:(1)处于渔民传统养殖海域范围内的养殖用海;(2)《浙江省优化养殖用海管理实施方案》所规定清退范围之外的现有养殖用海。
申请资料: 提交申请养殖位置、养殖项目、养殖面积、用海期限,海域使用论证等资料。
相关要求:申请前应征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同一年度,同一养殖类型、养殖品种的项目只能申请一次,用海总面积控制在200公顷以内;养殖用海批准后,要依法依规及时进行公开发包经营,确保养殖用海高效利用。
村民(社区)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申请养殖用海前应征得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
2、招拍挂公开出让。
组织出让主体: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出让用海范围:(1)新增经营性养殖用海;(2)海域自然资源或自然条件具有特别优势,资源价值明显高于省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列入年度出让计划的;(3)对同一海域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用海意向者的;(4)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者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招拍挂的。
(二)公开出让和权属登记制度
1、出让程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编制养殖用海出让计划,制定养殖用海招拍挂出让方案,经县海域(海岛)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权属登记:海域使用权人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之后,凭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文件,办理海域使用权的权属登记。
(三)监督管理
1、部门监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农业农村局、沿海乡镇(街道)加强养殖用海的日常监测、监管,监控养殖用海使用情况。
2、公众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养殖用海行为,有权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有关主管部门举报。
3、用海主体监管:村民(社区)委员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切实维护好本村(社区)所申请养殖海域的管理秩序。
(四)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制定养殖用海年度出让计划,负责养殖用海的审批管理,组织实施养殖用海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负责海域使用权的权属登记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养殖水域滩涂规划,负责水域滩涂养殖证审批以及管理,负责辖区内养殖用海的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养殖生产技术指导,按职责分工审查养殖用海方案出具审查意见,对违法用海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沿海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海域养殖用海的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养殖用海行为并向执法部门移送违法线索;及时调解、处理养殖用海矛盾纠纷,出具辖区养殖用海申请初审意见;配合组织辖区内拟“净海”出让海域的非法养殖设施清理、拆除,做好拟出让海域的利益相关者协调。
五、实施范围
我县管辖海域范围内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和滩涂从事海水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用海。
六、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8月19 日起试行。
解读单位: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科室: 海域海岛管理科
解读人: 张红来 联系电话:0576-83323205
解读时间:2024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