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发改委关于规范公共资源
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支机构)、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竞争力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8〕99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18〕68号)要求,结合台州实际,现就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和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取消全市各公共资源交易机构收取的信息服务费、场地租赁费和席位费等费用,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时除收取交易服务费外不得向交易双方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调整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在我市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含分支机构)进行交易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招投标中标价,分档定额计收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我市矿业权交易机构提供的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服务免收交易服务费。
四、各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机构应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交易业务的服务规程、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9年1月1起执行,《台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定台州市招投标中心工程交易收费标准的通知》(台计收费〔2005〕214号)和《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共资源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台发改收费〔2016〕253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含分支机构)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台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2月11日
附件
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机构(含分支机构)
工程建设项目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中标价 | 收费标准(万元) |
100万元(含)以下 | 0.15 |
100-200万元(含) | 0.2 |
200-500万元(含) | 0.5 |
500-1000万元(含) | 1.5 |
1000-2000万元(含) | 2.5 |
2000-5000万元(含) | 3.5 |
5000万元-1亿元(含) | 4.5 |
1-3亿元(含) | 6 |
3-5亿元(含) | 7 |
5-10亿元(含) | 9 |
10亿元以上 | 10 |
注:1.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最高标准范围内确定; 2.交易服务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承担50%; 3.按标段(包)进行收费,一次交易收取一次费用; 4.无具体交易(中标)金额的项目,按照实际工作量协商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