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有效利用资源,规范房屋用途管理,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24年8月27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
二、网上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16日-2024年8月26日。
三、联系部门: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窗口(B04窗口)
联系人:梅颖,电话:83326290;邮箱1170734484@qq.com
关于印发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附件.docx
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8月15日
三门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资源,规范房屋用途管理,促进城市可 持续发展和旧城有机更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内国有土地上的既有房屋临时改变用途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是指在国有土地上依法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因社会经济发展、产业布局调整、城镇区域功能调整等原因,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建筑规模、不改变房屋结构承重体系的基础上,保证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前提下,临时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的行为。
第三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相关部门职责如下: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受理审查和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规划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负责审查是否符合交通管理要求的工作;
县建设局负责审查临时改变房屋的施工图、结构安全、消防安全、消防验收(备案)等是否满足要求等工作;
县综合执法局负责审查是否影响市容以及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未按批准内容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批准期限到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仍继续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负责审查地块土壤状况调查结果是否满足用途变更的要求、项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是否符合要求等工作;
县消防救援局负责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审查是否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批后监管相关工作;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涉及到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 县民政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各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做好相关审查工作。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确定的房屋用途使用房屋。除依法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情形外,房屋所有权人确需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应当经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审批。
第五条 现有房屋经批准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有权人应 当按规定交纳土地收益金。土地收益金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计算和信息推送,县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
(一)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二)不符合消防安全、房屋结构安全及使用要求,不符合 消防、交通、市容、环保、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规定的;
(三)存在违法建设未经依法处理完毕的、属于临时建筑或 鉴定为危房的房屋;
(四)属于规划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农贸市场、 邮政电信、医疗、文化、体育、教育、人防、机动车、非机动车 库等,临时改变用途后无法满足配套要求的;
(五)属于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标志性建筑、 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建筑物,改变用途不符合保护要求和影响城市景观的;
(六)位于已作出征收决定纳入房屋征收范围、城中村改造 范围或者土地储备计划范围的;
(七)房屋不动产权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或者 房屋使用公约、业主公约已有约定,申请临时改变用途不符合约定的;
(八)改变用途后,对相邻土地、房屋造成影响并影响相关 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改变房屋局部用途时,改变部分不能满足独立使用要求的,或者由此造成房屋剩余部分使用不便并无法取得该房屋使用权人同意的;
(九)工业、仓储等建筑改为公寓、专家楼等成套居住用房的;
(十)新建工业项目竣工投产未满 5 年 (自取得房屋不动产 权证之日起算)且规划用地性质未改变的,原则上不得申请临时 改变房屋用途的。
(十一)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疑似污染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未通过生态环境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禁止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房屋所有权人申请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
申请单位或个人应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说明拟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地点、面积、改变用途的原因和理由,房屋具体使用用途,申请临时改变的期限等;
2、申请单位或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
3、不动产权证原件、复印件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4、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房屋所在区域现状地形图 (1:500) ;
5、经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6、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并经审图机构审查通过的建筑物改造、装修的施工图和总平面图;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审查。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受理申请后,组织县发改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等有关部门和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临时改变用途房屋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联合审查同意意见。
(三)公示。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项目审查通过后应同时在房屋所在现场和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十日。
(四)审批。
公示届满无异议的,由县自然资源规划局作出许可决定。
(五)土地收益金。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作出改变房屋用途决定后,应及时开具土地收益金缴款单,通知并督促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向县税务局缴纳土地收益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凭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凭证核发《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并将决定书函告县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等部门。
(六)申请延续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参照前述办理程序执行,并征求原相关部门意见。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其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未达到规定配建指标的,不得批准改变建筑用途。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在审核时,应征求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县综合执法局的意见。
第九条 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限届满 确需延续的,应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内向县自然资源规划局申 请办理延续手续,并重新缴纳土地收益金。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未申请延续或申请未获批准的,由属地乡镇(街道)或开发区管委会督促房屋使用人自行恢复原房屋用途。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属地乡镇(街道)和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并将处理结果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 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出具的《准予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决定书》、单位或个人缴纳的土地收益金凭证,不得作为改变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房屋用途的依据。
凡经同意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原规划批准的房屋用途不 变,申请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如因城市建设需要实施拆迁,仍按原房屋用途、原土地使用性质给予补偿。
按照临时改变后的用途使用房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文化活动中心、办公楼等公共设施用房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参照本规定执行。其中以集体使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上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的,不予收取土地收益金。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