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加快推进渔船组织化建设工作,强化渔船组织建设和扶持力度,促进渔船管理组织相关责任有效落实,全面提升我县基层渔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二、制定依据
该文件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三门县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三、主要内容
考核办法主要内容共分为六个部分,分别就工作指导思想、奖补对象、经费补助标准、奖补时间和程序、考核方式以及组织领导进行了明确。
四、适用对象
我县已完成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渔业专业合作社。
五、注意事项
1、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要根据各自情况和职责范围,合理列支并规范管理年度工作经费。补助经费体现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基本运维情况和安全管理成效情况。
2、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渔船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可适时调整有关考核内容和补助资金。
3、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所属乡镇组织牵头实施,根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表》进行评分,考核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
六、关键词解释
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渔业专业合作社指的是符合《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文件规定,并获得县农业农村局发文认定的我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渔业专业合作社具备有工作人员专职化,固定的场所和有关设备配备并开展渔业管理服务等功能。
七、新旧政策差异
原考核文件《三门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办法》(三农〔2023〕169号)中“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管理评估,责令限期落实整改。整改评估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渔船挂靠管理资格,并暂停其渔船管理经营资格,不再列为本办法考核补助对象。同时,将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负责人接入征信系统,实施诚信惩戒。”表述违背了公平性。现调整为:“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管理评估,责令限期落实整改。整改评估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为本办法考核补助对象。”
为了发挥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所属乡镇开展渔业工作的主观能动性,原考核文件《三门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办法》(三农〔2023〕169号)中“奖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有关科室、渔业专业合作社所属乡镇进行考核。”的内容,现调整为“奖补工作由所属乡镇组织牵头,县农业农村局配合。”
八、解读机关
本方案由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解读部门:县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解读人:郑海洲,联系方式:0576-83335985。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