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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2024-07-23 15:04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县应急局通报第二批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1

浙江财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024年3月1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财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财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


案例2

三门禾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包承租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协议和统一协调、管理。2024年3月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门禾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包承租单位落实安全管理协议和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三门禾阳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主要负责人邵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案例3

台州常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2024年3月20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常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常远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4

台州市虎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存在占用情形。2024年3月2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虎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疏散通道存在占用情形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虎岛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主要负责人裘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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