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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
牟永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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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0576-833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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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夏令时:上午 8:00-11:00 ,下午 14:30-17:30 冬令时:上午8:00-11:30 下午:14:00-17:00(法定工作日,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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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0576-8331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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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地址:
三门县海游街道广场路22号交通大楼5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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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317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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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0576-83318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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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
https://www.sanmen.gov.cn/col/col122932439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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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职责:
县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拟订县医疗保障相关政策和规划、标准。
(二)组织制定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建立全县统一的医疗保障制度。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三)组织制定并执行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实施方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承担县级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四)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支付标准和收费等政策,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按授权组织制定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五)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执行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作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执行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深化全县医疗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执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推动全县统一的“智慧医保”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加强医保与分级诊疗、价格、控费、签约服务等政策衔接,发挥医保杠杆作用,推进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价格形成机制,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进一步提高医保资金使用绩效,确保实现医保资金可负担、能持续。
(十)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改革和县级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建设,加快推进医保与医疗、医药数据互联互通,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县医疗保障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挂行政审批科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财务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意识形态、宣传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组织起草综合性材料、重要文件。负责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相关工作。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医疗保障政策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承担行政审批办理和“最多跑一次”相关工作。
(二)综合业务科(挂智慧医保科牌子)。拟订医疗保障改革发展工作规划,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拟订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拟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服务的经济性评价。承担县级医保经办事项的审核。推进“智慧医保”建设,组织开展数据分析和监测利用。
(三)基金监管科(挂医药价格科牌子)。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收费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标准及结算办法并组织实施。执行上级医疗保障部门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改革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县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管理。组织开展医疗保障基金精算平衡,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承担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