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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11331022MB0N95354Y/2024-118108 文号
成文日期2024-06-13 发布机构县农业农村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意见征集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MB0N95354Y/2024-118108

  • 主题分类:

    其他

  • 发布机构:

    县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

    2024-06-13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征求意见】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6-13 15:09 来源: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满足我县农村村民建房需求,丰富农村农房建筑样式,进一步优化多层公寓式住宅审批和建设相关政策,根据《浙江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规〔2023〕17号)等文件精神,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6月26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叶挺,电话:0576-83361661,邮箱:1084407472@qq.com。地 址: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18-20号。

 

附件: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6月12日

 

 

 

 

 

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满足我县农村村民建房需求,丰富农村农房建筑样式,进一步优化多层公寓式住宅审批和建设相关政策,根据《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202317)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对《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202317)作如下补充规定:

本补充规定适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上,由符合建房资格的村民联合申请建设6层以下(含6层)公寓式住宅的情形。

一、申请主体

符合《三门县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办法》(三政202317)规定的建房对象。

二、申请要求

申请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农户应当委托具有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总平面图和单体建筑施工图纸)并进行面积预测,明确每户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用地面积和房号等内容,确定分配方案,将相关房屋套数、面积明确到户。

三、面积标准

(一)申请对象户按照大、中、小户人口限定面积标准,即小户(1-2人)所得的住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150㎡,中户(3-4人)所得的住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250㎡,大户(5人以上的)所得的住宅建筑面积(含公摊面积)不得超过320㎡。

(二)多层叠式住宅上下二户建筑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建筑总层数不得超过5层,底层可以设架空层或储藏间供二户共用。

四、程序

(一)农户申请。申请对象填写公寓式住宅申请表,按照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流程进行联合申请报批。

(二)资格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实施方案和施工图纸复核前期资格预审、分配方案等内容。相关施工图纸设计要满足国家和地方规范和规定,确保房屋建筑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申请对象所得总面积、套型应与建筑施工图纸、最终得房情况一一对应,不得超面积、不得剩套型。

(三)审批发证。批准单位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建设单位为联合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全体农户,项目用地面积为公寓式住宅项目的总用地面积,同时应附规划定点图和农户名单信息表作为附件。

(四)施工要求。申请建设4-6层公寓式住宅对象应当委托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施工,鼓励委托有资质监理单位或设计单位进行监理;申请建设3层及以下公寓式住宅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技能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对施工质量和安全实施检查监督。

(五)农房验收。建房户负责组织建筑施工企业、设计单位先进行质量、套型、面积等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建房村民向乡镇(街道)申请联合验收,验收合格的由乡镇(街道)同时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六)权证登记。不动产登记部门规划许可附件记载的名单及其他必要材料按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颁发产权证书。

五、其他

(一)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办理立地式建房规划许可手续而实际建设公寓式住宅的,可参照本规定补充明确分配方案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变更,不动产登记部门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村民委员会受村民委托组织农村住房设计、施工、监理的,本规定中有关建房村民的规定适用于村民委员会。

(三)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农村村民建房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规定2024年  月  日起施行,施行前本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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