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实施工作,规范我县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 号)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公示如下: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索引号 | 11331022002685103H/2024-117690 | 文号 | |
---|---|---|---|
成文日期 | 2024-05-07 | 发布机构 | 县民政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组配分类 | 行政裁量权基准 | 有效性 |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11331022002685103H/2024-117690
行政区划与地名,社团管理
县民政局
2024-05-07
主动公开
三门县民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的公示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实施工作,规范我县民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浙江省民政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试行)>的通知》(浙民法〔2022〕157 号)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公示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