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县应急局通报第一批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台州市鑫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2024年1月2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鑫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鑫平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二
三门弘烽胶带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024年1月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弘烽胶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三门弘烽胶带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三
台州市剑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2024年1月29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台州市剑豪工艺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台州市剑豪工艺品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
案例四
三门县林岩头采石场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2024年1月29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三门县林岩头采石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对三门县林岩头采石场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矿长周某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