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水利〔2015〕140号)自2015年10月实行以来已逾9年,该文件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2018年机构改革,水利局部分农田水利项目职能划转,2021年5月我局联合财政印发了《修订三水利〔2015〕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三水利(2021)66号),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2024年1月19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于2024年1月19日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2号),3月1日正式实施,该文件对省级资金补助的范围及标准进行调整。综合以上情况,故需要对县级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2号)、《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三水利〔2015〕140号)、《关于修订三水利〔2015〕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通知》(三水利(2021)66号)、《关于加强河湖库疏浚砂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水河湖〔2021〕9号)、《三门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与资金管理办法》(三政规〔2019〕5号)、《关于印发三门县河湖库塘清污(淤)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政发〔2016〕40号)、《关于印发《三门县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三水利〔2015〕167号)、《三门县全域幸福河湖建设水利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水利〔2024〕33号)、《三门县农村饮用水达标提标工程建设补助资金的若干意见》(三水利〔2023〕144号)、《三门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山区26县政策支持等。
三、资金修订过程
县水利局于2023年6月启动《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初步修订工作,7月12日组织各相关科室召开内部审查会,进行现场讨论,会后由各相关科室再次提出详细修改建议,7月底完成再次修订调整工作,8月在局党组会议上初步讨论通过修订稿,后续与县财政局进行对接,其建议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再进行修订工作,2024年4月16日我局组织各相关科室及站所,对修订稿再次进行内部讨论、修改,形成讨论稿。2024年4月23日,我局公开向各相关乡镇部门征求《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意见征求稿)》意见,根据各部门意见进行了局部调整。2024年5月24日,我局正式发布《三门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件(下文简称《管理办法》)。
四、工作目标及主要任务
为强化我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全面夯实我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有关文件及规定,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我县实际的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第二部分为扶持对象和范围、支持方式;第三部分为项目计划申报与下达;第四部分为资金分配、使用和管理;第五部分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第六部分为附则。与原文件相比,主要对第一章至第四章内容作了修订,重点修订内容如下:
第一章 第一条
原条款:为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修订后条款:加强和规范我县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20〕51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三条
原条款:本周期自2015年至2017年,上级对政策周期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应省级条款: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到期后省水利厅对实施总体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专项资金支持政策保留或调整。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修订后条款:本周期自2023年至2025年,上级对政策周期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在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前,专项资金仍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第六条
原条款: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及灌区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海塘加固、水土流失治理、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水电生态治理,以及山塘、堰坝、控制闸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基层防汛防台体系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以及列入县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对应省级条款:一般水利项目是指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水闸(泵站)建设和改造、中型灌区建设和改造、中小流域综合治理、农村河道整治、圩区整治、水土流失治理、重要山塘整治、水电生态治理、重点水文站网等。
水利管理任务主要包括水利工程标准化、水资源节约与保护、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幸福(美丽)河湖建设示范、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农村饮用水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土保持监管、水文业务、水利信息化、省级以上改革试点及跨区域流域的水利规划与重大项目前期经费等。
修订后条款:面上水利项目是指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加固改造等其他水利项目。主要包括小型水库、沿塘水闸建设和加固改造,中小河流治理、高效节水、农村河道整治、海塘加固、生态小流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项目、农村饮水安全提升、水电生态治理,以及山塘、堰坝等其他小型农田水利等项目。
水利管理主要包括公益性大中型水利工程维护、小型水库及重要山塘、河道等小型水利工程的管护、水旱灾害防御体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水利科技推广、水文业务、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以及水资源管理与保护、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以及列入县以上试点工作等管理任务。
第二章 第七条
原条款:水利专项资金按照扶持对象确定不同的支持方式。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后条款:水利专项资金按照扶持对象确定不同的支持方式。非三门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实施的项目参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中央补助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第七条
(下方条款补充在第二章第七条(二)面上水利项目第2条)
修订后条款:在水域范围内进行砂石出让的项目,其砂石出让的收益应优先用于水利工程的建设,不得少于收益总额的50%。
第三章 第十条
原条款:项目计划实行“两上两下”办法。县水利局每年7月中旬前将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文件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后,由乡(镇)、街道确定下一年度初步计划,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县水利局。
修订后条款:项目计划实行“两上两下”办法。县水利局每年3月中旬前将申报下一年度计划文件下达给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将申报材料交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汇总后,由乡(镇)、街道确定下一年度初步计划,经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4月中旬前报县水利局。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原条款: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对应省级条款: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修订后条款:重大水利项目的省级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项目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原条款: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省级下达的面上水利项目任务中的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管理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及水闸巡查、维护管理、河道保洁等支出。
对应省级条款:省级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水利项目建设管理工作无关的支出,如城市景观、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租赁、楼堂馆所建设等,确保专款专用。
修订后条款:按因素法分配的省级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省级下达的面上水利项目任务中的省、市、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独立费用、土建、材料、设备与安装、相关政策处理等批准概算内的内容。
(1)工作目标:
本《管理办法》主要对省级、县级财政安排水利部门用于支持全县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进行详细规定,确保专项资金的使用公开、透明、高效,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严格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预算,确保每笔资金的使用有据可依;过程监管,实施全过程监管,从资金拨付、使用到项目实施、验收的每一个环节都要有明确的监控和审核;绩效评估:定期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分析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及时调整资金分配和使用策略。
(2)主要任务:
本《管理办法》确保水利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资金的高效使用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定科学合理的水利建设规划和预算,确保资金安排与项目需求相匹配;严格按照程序进行项目审批,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可行性;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和透明。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该办法解读机关为三门县水利局
解读人:陈大喜,三门县水利局规划建设科主要负责人
电 话:0576-89313919
三门县水利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