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强化渔船基层组织建设和扶持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等文件规定,三门县农业农村局起草了《三门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按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5月11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联系人:郑海洲,电话:0576-83335985,邮箱:67835120@qq.com。地 址:三门县海游街道蟹山路18-20号。
附件:三门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26日
三门县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系统治理促进海洋渔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浙政办发〔2022〕17号)、《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和《浙江省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度全省渔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通知》(浙海渔专委办〔2022〕14号)等文件要求,为切实加强我县渔船安全生产管理,着力推进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在现有整合基层渔船管理的组织基础上,提高基层渔船管理组织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推动我县渔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渔业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渔业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协管责任和船东、船长主体责任,树牢基层渔船管理组织领导的安全意识和事故责任意识,全面提升安全生产防控能力和保障能力。
二、奖补对象
我县已完成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渔业专业合作社。
三、经费补助标准
安全管理补助经费分为基础经费和奖励经费,每年补助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局讨论决定。
1、基础经费:符合省、市、县《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设标准的,占拨付总额的70%,根据基础考核分值进行补助。
2、奖励经费:占拨付总额的30%,根据奖励考核分值进行补助。
四、奖补时间和程序
1、每年的考核周期为当年的1月1日到当年的12月31日。
2、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奖补考核实行全年连带机制,将年度安全和生产综合管理等情况实施捆绑取分。被奖补对象每年的补助经费根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表》中的两项考核分值进行拨付,即拨付基础经费=基础考核分值%*基础经费,拨付奖励经费=奖励考核分值%*奖励经费。
3、在当年的7月20日前,被奖补对象根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表》和渔业安全专项行动等内容,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递交半年度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报告。县农业农村局审查通过后,对被奖补对象所属乡镇拨付基础经费的80%。
4、在翌年的2月20日前,被奖补对象根据《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表》和渔业安全专项行动等内容,向县农业农村局书面递交全年度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落实情况报告,各项工作台帐和荣誉情况。奖补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有关科室、渔业专业合作社所属乡镇进行考核。由县农业农村局根据考核情况,对被奖补对象所属乡镇拨付奖励经费和剩余的基础经费。
五、考核方式
(一)考核部门根据日常工作检查(含上级抽查),年底考评等工作情况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打分考核。考核过程应做到公平公正,有理有据。
1、考核总分值200分,基础考核分值和奖励分值满分各为100分。
2、考核总得分最高的且总得分在180分以上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为优秀。
3、考核总得分在180分以下160分以上(含160分)的为合格。
4、考核得分在1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将进行通报约谈。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将不再补助当年奖励经费。
(二)渔船安全管理考核实行优胜劣汰机制,对考核获得优秀的渔船管理组织予以通报表彰,并作为县级主管局对其乡镇评比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取消该组织和负责人评比各类先进资格,同时向县涉海涉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递交书面检查报告,约谈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措施。
(三)在日常检查或年度考核中,发现考核对象不具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文件规定基本条件的或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隐患的,所属乡镇(街道)要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由县农业农村局组织有关单位对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进行安全管理评估,责令限期落实整改。整改评估后仍不合格的,不再列为本办法考核补助对象。
(四)县农业农村局根据每年渔船安全管理工作重点,可适时调整有关考核内容。
六、组织领导
1、基层渔船管理组织实施规范化管理是渔业安全与生产综合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涉海涉渔领域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各涉渔乡镇(街道)等必须要高度重视建设工作,切实增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县农业农村局要落实渔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渔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属地责任,渔业合作社要落实渔船安全生产协管责任,船东船长要落实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渔业合作社的渔业安全和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渔业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安全和生产综合管理工作,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与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与生产检查,加大渔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渔业安全教育培训,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
3、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农渔发〔2021〕20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全省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值班人员基本守则和全省各级渔业应急处置指挥中心及渔业基层组织主要工作责任清单的通知》(浙农办〔2023〕6号)文件规定,各级部门应确保基层渔船管理组织有效运行,共同做好渔业安全与生产综合管理工作。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生效, 年 月至 月参照执行。原(三农〔2023〕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基层渔船管理组织考核表 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名称: 考核日期: 年 月 日 | ||||
类别 | 考核项目 | 分值 | 考核指标及计分办法 | 得分 |
基
础
考
核 | 管理制度 | 4 | 建立渔业管理基本制度,制定编组生产、动态管理、安全检查、应急救助、值班值守、台账管理、宣传教育等相关职责和程序。未制定的,每项分别扣0.5分,制定的内容不符合要求的,酌情扣分。 | |
安全员配备 | 2 | 配备安全管理员并按照有关要求开展相应工作的。没有配备不得分,未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扣1分。 | ||
安全例会 | 2 | 每月不少于1次站内安全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每少一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学习培训 | 4 | 未参加主管科室开展的业务培训的,每次扣0.2分;未按要求开展到县指挥中心轮岗培训的,每次扣2分。扣完为止。 | ||
值班干预 | 12 | 落实24小时双人值班值守制度,设置固定值班场所和必要设施,明确值班人员安排,制定应急处置流程,未落实每项扣1分。抽查值班人员未到岗的,每次扣0.2分; 掌握辖区渔船进出港情况,落实做好渔船北斗点验和航道提醒工作,及时传达预防恶劣天气各项指令,及时开展各项干预,未处置到位和汇报的,每艘次扣0.2分; 未做好交接班工作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扣0.2分; 险情事故责任倒查发现处置不及时的,每艘次扣1分,上不封顶; 出台值班工作人员每季度考核奖惩制度并有效实施,未出台未落实的扣2分。 | ||
“一船一档” 等记录 | 5 | 建立渔船“一船一档”基本资料,并更新船东船长、家属通讯录,与辖区渔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因未建档案的或档案不准确的造成一定后果的,每艘扣0.2分,扣完为止。 | ||
老大教育培训 | 5 | 每年每艘大中型渔船船长(含职务船员)不少于6人次。每年每艘小型渔船船长不少于2人次。考核组发现渔船或人数未达到全覆盖的,每艘扣0.1分,扣完为止。 | ||
政策宣传 | 3 | 协助做好各项政策宣传工作,有针对的开展季节性安全宣传(防硫化氢防雾,秋冬季防寒潮、防火防台风等),传达上级政策和宣传要点。检查中未按照要求开展的,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
渔船证书 | 5 | 未协助办理所属渔船检验、登记,证书换发、延续等相关手续,导致证书失效的,以及未协助所属渔船缴纳当年度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导致逾期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精密智控 | 3 | 熟练掌握精密智控平台使用和处置的,督促辖区渔船有关设备应开尽开,积极配合开展设备维护、费用收取等各项工作。未按照要求完成的每次扣0.2分,扣完为止。 | ||
定人联船责任落实 | 3 | 协助制定并更新辖区渔船的定人联船名单。未按照要求将安全隐患的渔船情况及时反馈给定人联船干部的,每艘次扣0.2分;造成一定后果的,每艘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编组管理 | 5 | 督促渔船落实有效真实性编组,全面掌握港外渔船编组情况,及时上报编组动态调整情况,指导督促出海渔船做好编组主动报告,得5分;检查中未有效落实的,每艘次扣0.1分。险情事故责任倒查发现编组不到位的,每艘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进出港报告 | 4 | 督促和协助渔船做好进出港报告,未报告没有及时处置汇报的,每艘次扣0.1分。险情事故责任倒查发现处置不及时的,每艘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船员证书 | 5 | 利用各种途径、平台查看核实辖区港外渔船职务证书配备,未按照要求落实和处置的,经核实每艘次扣0.2分。 | ||
安全救助信息系统船用终端 | 4 | 渔船北斗、避碰等导航通信设备故障回港后未修理再次出港,每次每艘扣0.2分,不封顶。故意拆卸设备出海的,每艘次扣1分,上不封顶。未及时办理辖区渔船入网注销手续造成一定后果的,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应急救助 | 4 | 所属渔船发生险情、事故的,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和报告险情情况。未组织未报告的,每次扣2分,所属渔船收到救助指令无故不及时开展救援的,每艘次扣0.5分,扣完为止。 | ||
专项行动 | 10 | 坚决执行和配合上级各项工作要求(阶段性工作、系统性工作等,如油补发放和设备安装等工作),不执行不配合的,根据情节每次扣0.5—1分,扣完为止。 | ||
渔业保险 | 5 | 船东船长未对渔船财产保险和船上船员进行实名保险的,每少保一艘或者少保一人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安全检查 | 5 | 自行开展辖区渔船安全检查全覆盖,做到全年每艘渔船覆盖1次以上;无检查台账(含未整改)的,每少1艘扣0.2分,扣完为止。 | ||
渔业服务 | 10 | 协助完成辖区渔船养护补助发放、政策宣传等各项服务工作。在服务过程中,被老大投诉的,每次扣0.2分。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
总分 | 100 | |||
奖 励 考 核(最高 为100分) | 亡人事故 | 50 | 引发亡人事故的每人扣10分,由农业农村局调查形成事故报告,基层管理组织按照责任比例扣分,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 |
险情事故 | 30 | 每发生一起险情事件的(碰撞、搁浅、触礁),每起事件视险情事故造成的影响扣分,最高扣10分(省级10分,市级8分,县级6分)。由农业农村局调查形成事件报告,基层管理组织按照责任比例扣分,此项分值扣完为止。 | ||
上级检查 | 20 | 基层管理组织和渔港管理站因工作未落实,被省级、市级、县级检查点名通报批评的,每起分别扣6分、4分、2分,扣完为止。以相关文件为准。 | ||
海上救助 | 所属渔船积极参与海上救助,每成功救援落水船员1人,加2分;每拖带故障渔船1次的,加3分;该项上限加分为20分。以农业农村局核实为准。 | |||
上级表彰 | 所属渔船、基层管理组织、渔港管理站获得省级、市级、县级点名表彰的,分别加6分、4分、2分,同一内容按最高分计。该项上限加分为20分。以相关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