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4月23日(星期二)下午下班前将修改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至县民政局,如无意见也请书面盖章反馈。
联系人:张淑娴,电话:526707、15257676707(浙政钉同号)。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8日
附件1
有关单位名单
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医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大数据中心、县妇联、县残联、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珠岙镇、亭旁镇、健跳镇、横渡镇、花桥镇、浦坝港镇、蛇蟠乡。
附件2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
《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1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台政办发〔2022〕54号)文件精神,弘扬敬老助老社会风尚,更好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高质量发展建设“浙里康养”要求,强化党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完善服务设施,增加服务供给,加大保障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全面贯彻落实《台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快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融合、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让老年人享受优质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努力打造“康养三门、幸福银龄”金名片。
二、工作目标
——居家养老服务责任更加明确。家庭养老法定责任更加巩固,政府主导责任全面履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市场主体作用充分发挥。
——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更加完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套建设依法落实,实现村(社区)和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全覆盖。逐步形成城市社区15分钟左右、农村3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
——居家养老服务供给更加充分。逐步实现服务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制度规范化、赋能支撑数字化的养老服务供给。
——居家养老服务市场更加活跃。政府和社会力量投入更加充分,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新业态不断呈现,老年人消费潜能有效激发。
——居家养老服务监管更加有力。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有效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水平明显提升,老年人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居家养老服务责任
1.巩固家庭养老基础地位。老年人子女和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鼓励成年子女与老年父母就近居住或共同生活。鼓励家庭成员参加照护专业培训,每年开展家庭照护者培训500人以上。(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人力社保局、县民政局、各乡镇<街道>)
2.全面履行政府主导责任。各级政府要健全养老服务工作领导机制,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财政保障增长机制,要将55%以上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其中用于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不得低于50%。(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3.充分发挥基层社区和市场主体优势。村(居)民委员会应掌握老年人基本信息和服务需求,积极宣传相关政策。建立社区居家探访制度,实行网格连心常态联系走访,定期探访特殊困难老年人,月探访率达到100%。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居家养老服务,探索多元投入模式,改革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考虑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全县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引入品牌化专业养老组织提升运营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实行社会化运营。(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各乡镇<街道>)
(二)健全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4.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新建住宅小区配置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载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的3‰,其中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最低不少于200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最低不少于300平方米。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经验收合格后两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约定,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以及有关建设资料移交给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接收,原则上在1年内启动装修并投入使用。(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民政局、县综合执法局、各乡镇<街道>)已建成住宅小区和老旧住宅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每处不少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标准配置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老年人集中的社区适当提高配置标准。用房未达到最低标准的,应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新(改、扩)建等方式在条例施行后三年内配置到位。在满足500米服务半径前提下,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可以社区为单位集中配置。(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各乡镇<街道>)积极打造“老省心”综合体,以购置、租赁、置换等多种途径配建,涵盖老年食堂、居家养老服务、日托、护理小站、休闲活动等功能,每个综合体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5.优化养老机构建设。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政府投入的养老服务设施,在为经济困难失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偿托养服务的基础上,面向广大老年人服务,实现普惠优质。到2024年,建成三门县第一福利院首期项目、综合福利院、港南敬老院,启动建设失能失智敬老院。推进康养联合体建设,促进医疗养老资源共享,推动乡镇、村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设施统一规划、有机融合,支持大型养老机构或主要接收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依规在养老服务机构设立医疗服务站点,支持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开展签约合作,推进医疗卫生机构向养老机构、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6.健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网络。在《条例》施行后3年内将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部配建到位。新建小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优先用于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可利用闲置的集体用房、生产经营用房等场所建设照料中心,相邻的若干村可共同配置或联建,确保每个村(社区)都有1家以上照料中心。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增加布点并按照医康养护融合的方向探索服务升级,打造区域养老综合体,原则上每家设置全托床位数不少于10张。有条件的村依法建设农村老年公寓和推进老年公寓转型升级,发展农村互助养老。(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卫生健康局、各乡镇<街道>)
7.落实无障碍设施和适老化建设。制定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设施无障碍环境改造计划,推进有条件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引导和支持老年人家庭实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新增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老年人愿改尽改。发展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十四五”期间至少建设1个康复辅具租赁服务平台,力争建设康复辅具展销洗消示范点。引导各级慈善组织和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善居工程,为低保、低边、重点优抚对象等老年人家庭改善住房条件。为本县有需求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患有重度慢性病老年人家庭免费安装应急呼叫设施设备。(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县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各乡镇<街道>)
8.推进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扩大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试点范围,鼓励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开放场所、承接运营、上门服务等方式,建设“虚拟养老院”,为周边中、重度失能失智城乡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居家护理等专业化养老服务,实现居家社区机构有效融合。验收合格的家庭养老照护床位,按照每张床位建设补助根据适老化改造内容、设施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等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位老年人限补助一次(其中已完成生活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残疾人无障碍改造或善居工程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项目不重复改造,只进行功能补充,并进行智能化改造、视情配备老年用品,按照每张床位不超过 4000 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
(三)提升居家养老服务供给
9.深化居家养老基本保障制度。为城乡低保、低边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失能、失智和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补贴不低于省定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标扩面。聚焦失能失智和高龄、空巢、独居等老年人群体,探索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10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长寿保健金。推进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本县低保、低边等困难家庭中的老年人以及高龄、特殊困难老年人按照规定享有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委组织部、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各乡镇<街道>)
10.完善居家养老基本服务。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和老年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具有本县户籍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定期免费体检、为60周岁老年人自理能力筛查评估,为低保、低边等困难家庭失能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等基本照护服务。通过开办老年食堂、开放养老机构食堂、设立爱心助老食堂、餐饮企业参与服务、开展农村邻里助餐、发展社会公益慈善助餐等形式,积极开展助餐服务,逐步实现全县兜底保障老年人、有需求的老年人助餐服务与助餐网络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各乡镇<街道>)
11.开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完善家庭养老床位守护流程规范,由县民政局委托专业养老服务第三方机构为有需求的老人提供生活照料、个人护理、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文化娱乐和定期巡访等服务,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等清单式可选择服务项目,逐步扩大各项居家上门服务规模,提升服务质量。同时引导志愿者参与为老服务,开展“银龄互助”活动,发展互助养老和志愿服务。(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2.强化老年教育文体服务。在有条件的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设老年学校教学点,推进互联网+老年教育。实现乡镇(街道)老年学校(学堂)全覆盖,“十四五”各类老年学校(学堂)入学人数(服务人次)占老年人口的13%以上。组织开展为老示范型社会组织创建,鼓励社会组织更多地参与为老文体活动。每年培育为老社会团体、基金会1家以上,设立为老公益创投项目1个以上,创建为老示范型社会组织1个以上。积极创建老年友好城市和示范性老年友好型社区。(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民政局)
13.建强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各乡镇(街道)要按照辖区内老年人口数量配置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每个村(社区)配备1名以上助老员。吸纳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从事居家养老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从事养老服务的本科、大专(高职)、中职学历毕业生,符合相应条件的在省补基础上分别给予2.5万、2万、1.5万元的入职奖补,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支出。养老护理员特殊岗位津贴对象从机构护理员扩展到居家养老服务行业在册(含劳务派遣)的持证护理员(超龄人员以缴纳就业意外伤害保险为依据)。加强护理员培训,到“十四五”末全县每万老年人口拥有持证养老护理员数达到28人以上。建立护理员褒扬机制,每年开展技能竞赛,对符合条件选手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并晋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
14.组织开展互助志愿服务。扶持和发展各类居家养老服务志愿组织,完善志愿服务确认、评估体系。通过党员志愿服务与购买社会服务相结合,推动养老服务进村社,及时帮助解决困难。鼓励低龄老人为高龄及失能失智老人服务。加强尊老敬老褒扬,每年选树孝老敬老养老助老模范人物,形成浓厚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委宣传部<县文明办>、县委组织部、县妇联)
(四)加快医养康养服务融合
15.提升老年人健康服务。深化医疗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合作机制,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逐步完善老年人健康档案。完善社区用药、医保报销政策,保障老年人社区用药供应,推进中医药进社区。推广“互联网+居家护理”模式,鼓励各类医疗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完善家庭病床相关政策,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家庭病床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签约老年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可在养老机构内接受相关医疗护理服务。(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医保局、县民政局)
16.打造康养联合体。整合医养康养资源,依托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开展康养联合体试点建设,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养老、康复和护理、照料服务。到“十四五”末实现康养联合体乡镇(街道)全覆盖。(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17.推进认知症照护服务。鼓励执业医师、注册护士等医疗从业人员到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康养联合体多点执业。全面完成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并坚持动态更新。开展认知症照护专员培训和专业照护,到“十四五”末全县每万老年人口拥有认知症照护床位20张以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卫生健康局)
(五)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保障
18.落实居家服务机构政策扶持。应当按照规定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各类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等收费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执行。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维护财政应安排相应经费保障,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每家每年运营经费不低于15万元,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每家每年运营经费平均不低于3万元。(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局)
19.推动居家养老产业发展。加大对老年用品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丰富老年用品市场供给。拓展老年人消费渠道,引导各类资本广泛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促进居家养老服务消费。加大对养老服务企业和项目的支持,每年培育1家以上品牌化、规范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头部企业,打造一批老年用品“三门智造”知名自主品牌和龙头企业。大力发展旅居康养产业。(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六)强化居家养老服务监管
20.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居家养老服务失信惩戒、备案管理和市场准入综合监管机制,推进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相匹配的协同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实行清单式执法。组织开展属地机构居家养老服务质量评价工作,并定期进行安全风险摸排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清除。严厉打击欺老、虐老和涉老诈骗行为,严厉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行为,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公安局)
21.推进养老数字化监管。紧紧围绕“浙里康养”,完善“老省心”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平台,建设“省心食”“省心防”“省心安”等应用场景。乡镇(街道)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无感智能服务终端配备全覆盖。加强数据贯通和集成应用,打造养老领域数字化改革重大标志性成果。(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大数据中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建统领。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重要任务来抓,要强化党建统领,统筹聚合各方资源力量,打造具有三门辨识度的居家养老标志性成果。
(二)加强宣传引导。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要将《条例》宣传纳入普法宣传内容,广泛开展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宣传教育,引导老年人树立积极老龄观,培育具有三门特色的敬老孝老文化,广泛营造孝老敬老助老的社会风尚。
(三)加强督查问责。将《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的目标管理考核,定期开展督查,对不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职责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积极发挥媒体、社会的监督作用,确保《条例》有序实施。
本政策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 月 日期间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