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 >> 意见征集
索引号11331022002685103H/2024-117201 文号
成文日期2024-03-19 发布机构县卫生健康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组配分类意见征集 有效性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信息索引号:

    11331022002685103H/2024-117201

  • 主题分类:

    卫生

  • 发布机构:

    县卫生健康局

  • 成文日期:

    2024-03-19

  • 文号:

  • 文件登记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24-03-19 17:32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2〕27号)、《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台市委发〔2023〕19号)等文件精神,县卫生健康局起草了《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329日前以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卫生健康

联系人:郑志义,电话:83338162,邮箱:33698146@qq.com,地址: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9号

 

附件: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征求意见稿)

 

                                          三门卫生健康

                                                2024319

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组织实施好全面三孩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推动我县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制定政策

一、政策对象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同一对夫妻(至少一方为三门户籍)共同生育的一孩、二孩、三孩家庭,且所生育的全部子女自出生至享受政策期间户籍均登记在台州市三门县(因参军注销户籍的除外)。

2.经县卫健局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幼儿园托育部)。

3.其他作特别规定的政策保障对象。

二、主要内容

(一)为在我县登记结婚的夫妇提供价值200-400元的“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免费孕前优生检测。(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二)为所有孕妇提供价值不少于300元的免费孕期检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三)为新生儿开展价值不少于300元的免费疾病筛查。(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四)享受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在职职工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当月前,在台州市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可按生育保险政策规定享受生育津贴;若未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的,待其连续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生育津贴。申领支付时,参保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处于正常享受状态。(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五)发生住院分娩医疗费用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产妇,可享受500元定额补贴。(责任单位:县医保局)。

(六)二孩、三孩家庭分别发放一次性育儿津贴2000元、5000。(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七)婴幼儿在入园之前进行入托的(经县卫健局备案的托育机构),对三孩每月发放500元托育服务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

(八)对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普惠性幼儿园新开办托班,且在县卫生健康局登记备案的,按每个托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受托婴幼儿每生每年给予托育机构600运营补助。(责任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

(九)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及以上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及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给予优先选择。(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按照国家生育政策生育的二孩、三孩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上浮后贷款额度不受当前最高贷款限额限制。(责任单位: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三门分中心)。

(十一)同一家庭的二孩、三孩按照“长幼随学”政策就读。(责任单位:教育局)。

三、其他

(一)本政策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两年。

(二)本政策细则由各责任单位联合制定。

(三)本政策与上级政策有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