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春节、清明期间全县森林防灭火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禁火期:2024年2月5日至2024年5月5日。
二、禁火区:全县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米以内区域。
三、在森林禁火期及禁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进入禁火区内,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禁火区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森林火灾肇事以及因工作失职酿成事故者,依法追责问责。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或110。
该通告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24年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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