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自2022年“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以来,对各乡镇(街道)进行赋权已有两年。实施期间,发现部分乡镇(街道)的部分执法事项没有处罚对象,未办理过行政处罚案件,与“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赋权初衷不符。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这两年乡镇层面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情况,梳理各乡镇(街道)综合执法事项调整清单,制定《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海游街道办事处等10个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无需求、难承接的执法事项由主管部门收回。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号)
三、主要内容
《通告》分为四块内容,两个附件。
第一块内容明确了对海游街道办事处、珠岙镇人民政府、亭旁镇人民政府、健跳镇人民政府和浦坝港镇人民政府行使的综合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调整,调整后行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9个条线87项行政处罚事项。第二块内容明确了对海润街道办事处、沙柳街道办事处、横渡镇人民政府、花桥镇人民政府和蛇蟠乡人民政府进行调整,调整后行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应急管理等9个条线61项行政处罚事项。第三块内容明确了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管辖。第四块内容明确了本通告施行前已立案未结案案件仍由原单位继续负责办理和案卷档案保管,并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责任。
附件一载明了海游街道办事处、珠岙镇人民政府、亭旁镇人民政府、健跳镇人民政府和浦坝港镇人民政府具体行使的87项行政处罚权。附件二载明了海润街道办事处、沙柳街道办事处、横渡镇人民政府、花桥镇人民政府和蛇蟠乡人民政府具体行使的61项行政处罚权。
四、适用对象
海游街道、海润街道、沙柳街道、珠岙镇、亭旁镇、健跳镇、浦坝港镇、横渡镇、花桥镇和蛇蟠乡行政区域内。
五、注意事项
涉及作出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仍由县级部门依法管辖。
六、关键词解释
较大数额、较大价值的标准,原则上适用《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
七、政策实行时间
2025年1月31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三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戴冰倩
解读电话:0576-89305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