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任周审因实施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被告知人:任周审,性别:男 ,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2198******271,驾驶证发证机关:浙江省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准驾车型:C1
告知内容:
经我单位查明,违法行为人任周审于2024年10月10日16时15分驾驶浙BK85G*号小型轿车途经三门县岭三线2公里400米路段时,因机动车有违法逾期未处理,被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并依法扣留驾驶证。经进一步核查,发现任周审有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执法音视频、扣留的驾驶证及信息核查结果、浙BK85G*号小型轿车信息核查结果等。
任周审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记1分;任周审实施未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拟给予罚款1900元的处罚(罚款额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2010版)》的基础保费)。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给予罚款2100元的处罚,记1分。
因任周审在违法行为被查获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违法处理,经电话催办后仍不来接受处理,无法当面履行行政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任周审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任周审如有陈述和申辩的,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门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2月25日